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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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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资料

PAGE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建构筑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所属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业建构筑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铝业所属各分公司、郑州研究院、山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华泽铝电有限公司、山西华泰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维护与检修并重的原则,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科学管理。 第四条 从经济实用出发,采取可靠和先进的维修技术,提高工业建构筑物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生产部是中国铝业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各单位装备能源部是本单位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生产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业建构筑物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业建构筑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办理工业建构筑物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装备能源部管理职责 (一)在主管设备的副总经理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铝业有关工业建构筑物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业建构筑物管理的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执行工业建构筑物“十不准”规定(详见附件1)。 (二)检查、监督各分厂对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工作。 (三)明确工业建构筑物的管理范围划分和职责。 (四)组织编制工业建构筑物的年度大修计划。 (五)定期组织工业建构筑物的安全大检查,对超负荷承载和违章使用等问题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向主管副总经理汇报。 (六)组织工业建构筑物重大事故的抢修和分析、处理及上报工作。 (七)参与新建、扩建、改造和加固项目的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 维修和改造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工业建构筑物的日常维护工作,延长工业建构筑物的使用寿命。 第九条 工业建构筑物的大修理和日常检修管理按照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制度和设备检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单位资本性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在建设工业建构筑物时,必须选择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已注册登记具备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同时必须选择具有承担相应建筑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将工业建构筑物和技术资料归档。 第四章 技术状况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工业建构筑物的监测管理工作,及早发现缺陷和隐患,对危及安全生产的工业建构筑物要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其发展,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及时掌握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制定相应对策,及时组织处理,保持工业建构筑物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必须进行检查: (一)气候发生异常变化。 (二)建筑结构发生严重损伤。 (三)发生严重漏水、漏浆、爆炸事故后。 (四)突发性灾害事件,如结构出现超高温、超负荷时。 第十三条 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和振动严重的设备基础、大型炉窑基础、高层框架结构厂房、高大整体建构筑物(如烟囱、料仓、水塔、矿槽等)的裂缝、倾斜和沉降情况要定期观测并做好记录存档。 第十四条 定期组织工业建构筑物的检查,对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进行评定和考核。工业建构筑物的技术状况分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铝业生产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工业建构筑物的“十不准” 附件2:工业建构筑物技术状况的分级评定标准 附件3:工业建构筑物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工业建构筑物的“十不准” 1.不准随意改变原设计结构,改变设计规定的使用条件。 2.不准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3.不准任意拆除和损坏防火、防水、防腐蚀、防震、防雷等措施。 4.不准任意碰撞和损坏维护结构、梯子、盖板及各种测量标志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 5.不准对工业建构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任意碰撞,作临时起重点,悬挂重物和利用吊车撞击重物等。 6.不准在工业建构筑物基础周围任意挖坑积水和堆放重物,以免引起地基不均匀沉降。 7.不准在各种屋面、楼板和操作平台上超载堆放重物或增盖房屋等。 8.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结构随意提高使用温度,对隔热措施不得任意损坏。 9.不准任意排放酸、碱、油等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对在腐蚀介质环境下的建筑结构的防腐蚀设施要加强维护,及时修复。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技术不相适应的工业建构筑物强行生产,在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时,必须坚持工艺设备和工业建构筑物综合考虑。 对上述“十不准”,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过验算提出科学依据,采取技术措施,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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