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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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14 附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山西分公司 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分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公司系统的电力、热力、煤炭和其他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分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的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聘用短期用工。分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工作。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供热、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电热力生产、煤炭生产以外的其他产业。 “分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隶属于分公司系统电热力产业、煤炭和多种经营等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等企业。 “短期用工”指与企业的聘用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分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分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 发包方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仅使用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资质审查内容。 第八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符合要求,没有与所从事施工作业有关的职业禁忌症。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二)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三)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应当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员,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应符合相关要求,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 (四)承包方制定的施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五)承包方及施工人员未因不安全行为被列入本企业“黑名单”。 第九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并应有完整的记录。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方人员进行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对承包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滑坡、冒顶等或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或施工过程包含危险作业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专项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独立的安全监护人。 第十一条 在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订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七)其他必需的内容。 第三章 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内部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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