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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①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②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③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①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②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③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④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本市死亡证明一式四份,火化、销户口、报卫生管理部门、医院统计室或病案科存根。外地死者五份,带走外地一份。 ●现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为网络直报,火化计算打印。 ●补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必须提供与死者继承人有效法律证明材料,继承人的身份证。查证确认死者确实在本院死亡而且保存有死亡病例、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①体温单、②医嘱单、③住院志(入院记录)、④手术同意书、 ⑤麻醉同意书、⑥麻醉记录、⑦手术记录、⑧病重(病危)⑨患者护理记录、⑩出院记录、⑾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⑿特殊检查(特殊治疗)⒀同意书、⒁病理报告、⒂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⒃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标号为客观病历资料 ●门急诊病历中不包括入院记录 ●病案首页可以复印和复制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 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公检法、医学会、行政机关、保险公司仲裁、鉴定等需要查阅、复制复印病例客观或主客观病历资料必须具备①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②单位证明材料 ●交通肇事方、律师需要查阅、复制复印病历资料,必须提供病人身份证和病人委托书,或干脆不予接待。 ●除刑事案件取证(公安局、检察院、交通队)一般不予查阅接待,需要时提供全部手续予以复印复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解析(2013年版)? 周口市东新区人民医院 宗圣余 2017年3月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7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目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病历、病案的定义 ●切片,归病理科管理 ●病理报告,归病案科管理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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