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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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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费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的协调处理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   A、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董事会费等。   B、税法   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9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7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的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9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度。   二、案例:   c.m公司2010年6月份设立,当年发生的开办费共计100万元,其中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20万元,业务招待费10万元,亏损100万元,假设设立当年没有其他调整事项。2011年4月份各项资产正式投入使用,当年实现收入1000万元,利润总额200万元,假设当年没有其他调整事项。   c.m公司2010年设立,但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该公司设立当年不得确认亏损,也就是2010年发生的开办费不得作为扣除项目,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文件规定,该公司设立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中的4万元为永久性不得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扣除设立当年业务招待费中4万元后的开办费为暂行性时间差异,确认设立当年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4万   贷:所得税费用 24万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c.m公司2011年4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应当将上一年开办费计入本年度扣除项目,也就是可以根据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规定,作为开办费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暂不谈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同时当期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4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4万元   三、总结:   根据相关条款以及所列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就开办费,除特殊规定外,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将开办费于发生当期计入损益,即管理费用,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要求于生产经营开始年度计入管理费用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于生产经营开始年度始计入管理费用。   如何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   问题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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