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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日本专利制度概述

《全球知识产权界50位最具影响人物名录》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第六次入选):该杂志在评述中写道:很少有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局长在《华尔街日报》上发表文章,但田力普却于2010年晚些时候在该报纸上撰文,强调了中国在中美合作中对保护知识产权所做出的努力,并称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的抱怨和指责不利于营造健康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作为美日欧中韩五局中资历最深的局长,田力普在加强知识产权领域双边和多边合作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影响力。2011年初,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和日本特许厅开展“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预试点项目,并计划与美国和韩国局陆续开展此类合作。 ????? 此外,田力普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至2015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人数将从目前的5,000人增至10,000人。同时,在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为3.3件首次列入主要目标之列。 因此,若在审查员人数增加以及申请数量剧增的同时,中国的专利质量不受到任何影响,田力普在海外的声誉和影响力无疑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阶段一,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战略 以小专利为主体,以纵多小专利围攻欧美基础专利的“以小制大”专利网战略。 通过围绕欧美的基础性关键专利,抢先申请各有特色的大量小专利,构筑严密的专利网,使欧美的基础性关键技术在其专利网中失灵,从而迫使欧美竞争对手以基础专利换取日本的小专利。 阶段一,构筑小型专利网的专利战略 从专利申请角度看,1959年比1950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2.2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长2.7倍。1969年比1959年发明专利申请增长2.1倍,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增长1.8倍。 阶段二,由外围专利战略过度到技术原创的战略 80 年代,日本已经成为技术输出大国,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已位居世界前列,其产品开始占领海外市场。 由于企业普遍追求用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实用技术,忽视基础性研究,日本的技术储备只是美国的20%,基本专利处于劣势。 阶段二,由外围专利战略过度到技术原创的战略 日美之间的专利战由此拉开。在高技术领域,美国对日本企业发起了一系列的专利战。美国企业以专利为武器,向日本企业接连出击。 例如,1983年美国ECD能量转换设备公司起诉日本松下电器公司;1984年美国科宁公司诉日本住友电器工业公司;1986年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诉日本富士通、东芝等8家公司;等等。 阶段二,由外围专利战略过度到技术原创的战略 具体的战略措施有: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增强高技术领域的竞争力。 二对国有机构拥有的知识产权采取放权政策,允许国立大学自主处理其知识产权,鼓励大学与产业结合,向企业转移技术。 三促进闲置专利利用。 阶段三,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 为了进一步增强日本产业在海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在20 世纪90 年代发展原创技术战略的基础上,日本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政府和企业共同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力图在基础技术研究方面实现大的飞跃,彻底摆脱模仿创新的阴影,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技术创新的发祥地。 阶段三,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战略 2002年2月25日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 2002年7月3日,正式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2002 年11 月,出台《知识产权基本法》, 2003 年3 月,设置知识产权战略本部, 2003年7 月通过《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影响之下,分别于2002 年,2003 年,2004 年,2006 年,2008 年,2011年对专利法也作了多次修改。 保护客体 保护客体扩大化的趋势: 1975 年前,饮食物或嗜好物、药物或将两种以上药物混合制造一种药物的方法、利用化学方法制造的物质; 1994年前对原子核裂变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 目前,仅保留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公共卫生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 加快审查制度 优先审查、早期审查和超早期审查三种加快审查程序。 对于符合特许厅长官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审查官先于其它特许申请案,优先对其进行审查。 早期审查 1986 年发布了《早期审查·早期审判指南》,设立早期审查程序。 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已经做好实施准备的其他主体可以要求尽早对于专利审查加以审查。 属于下述情形之一:即将实施的专利申请,涉及对外申请的专利申请,或者属于中小企业、科研院所、个人、公益机构的专利申请。 日本从2006年开始将“专利审查高速路(PPH)”纳入其本国的早期审查制度中。 超早期审查程序 日本特许厅于2008 年10 月1 日起开始试行相对于早期审查更为快速的超早期审查程序。 除了满足早期审查的相关条件之外,超早期审查的适用对象还需要满足下述条件:(1)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得以实施并且相关联的专利申请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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