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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会法属性
绪论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属性 1、劳动法的产生 工业革命→劳动关系的普遍化和大众化→雇佣关系被视为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雇主与雇员利益失衡→劳动立法解决社会问题 1802年英国《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2、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工业革命→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劳动者不得不背井离乡→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逐渐丧失→国家通过社会保障保障劳动者→福利国家的全民保障 3、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 社会法,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狭义的社会法:社会保障法 中义的社会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广义的社会法:除前述法律外,还包括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第一,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所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二者都是工业革命之后工业劳动社会化的产物 第二,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调整模式来看,二者都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 第三,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利益架构来看,二者都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圈地运动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立法指引——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平等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缔约自由 辞职自由: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工会团体的人格独立;工会团体的行动自治 《劳动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一般劳动者和特殊劳动者之间,倾斜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国家对工资、工时以及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的基准以法律强制规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存 劳动争议仲裁免费制度 举证责任倒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有限的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48条规定,对于小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争议的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权的体系 (一)宪法中的劳动权 1、个体劳动权:自主择业权、平等就业权、劳动保护权 2、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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