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刑事诉讼法学-强制措施案例教学.ppt

  1. 1、本文档共3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钱某故意杀人案 钱某在一审期间,企图杀死婴儿,又企图自杀,不仅严重妨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危机到婴儿的安全,已经和取保候审的目的大相径庭。加上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有引发新的犯罪的可能,因此,法院决定对其逮捕是正确的。但是法院执行逮捕的程序却出了问题。法院在决定逮捕后,应制作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后者的负责人签发《逮捕证》,指派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具体执行。案件中法院直接派法警执行逮捕是错误的。 【评析】 【案例分析】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8岁,无业,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拘留后公安机关发现其患有严重肺结核,并经医院检查属实,需要隔离。公安机关遂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要求刘某提供保证人。刘某向公安机关提出其弟担任保证人。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某之弟有一定资财,但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住处较多,行踪极不稳定,因此没有同意刘某之弟作保证人。 问:(1)本案中可否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理由是什么?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的弟弟担任保证人的做法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3)若刘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还可通过什么途径被取保候审?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刘某被取保候审案 (1)公安机关可以对刘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本案中,刘某患有严重的肺结核,理应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不同意刘某之弟做保证人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本案中,刘某之弟无固定的住处,不符合第(二)、(四)项规定,公安机关不同意其做保证人的做法是正确的。 (3)刘某若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可通过交纳保证金而被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据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分人保和财产保两种,若刘某无法提供保证人, 可选择财产保,交纳保证金。 【评析】 【案例分析】 赖某被拘留案 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赖某在进行宣传煽动颠覆政府活动。公安局立即派人前去将赖某抓获,并决定拘留赖某。赖某被拘留后,公安局因警力不足,无暇顾及赖某案,导致赖某在看守所呆了8天,未通知其家人。后其家人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赖某的下落,遂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问:本案中公安局的做法是否合法?赖某的家人是否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为什么? 赖某被拘留案 (1)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4、6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居或其所在单位。并应在24小时之内讯问被拘留的人。本案中,公安局拘留赖某后,既不通知赖某的家人,也不对赖某进行讯问,而是不理不睬,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最长期限为7日。本案中,赖某被拘留已达8日,已超过了法定期限。因此,赖某的家人有权要求县公安局立即释放赖某。 【评析】 【案例分析】 徐某被监视居住案 徐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住该市安宁路98号。2007年4月,该市检察院接到举报,称徐某在任经理期间,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检察院立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徐某贪污21万元,挪用公款62万元。检察院依法逮捕了徐某。徐某的岳父将其贪污的公款全部交给了检察院。徐某挪用的公款也在其岳父的努力下追回了一部分。徐某的岳父要求将徐某取保候审,检察院决定对徐某监视居住,并要求徐某的单位在宾馆租了一套房子,由检察院派人轮流值班看守,每日与徐某同住同吃,直到该案办结。 问:检察院对徐某的监视居住措施对不对?为什么? 徐某被监视居住案 检察院时徐某的监视居住是不对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徐某是有家有住处的,监视居住的地点应当是其住处。而检察院的作法实际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应当由检察院自己派人看守和监督。 【评析】 【案例分析】 张某被逮捕案 张某,女,28

文档评论(0)

Jermain20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