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兰陵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培训.pptVIP

三维兰陵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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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报告人:易施琦 常州三维工业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长征医院与常州兰陵制药有限公司、上海大陆药业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概述 性质: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当事方: 一审原告三维公司、长征医院 一审被告兰陵公司、大陆公司 二审上诉人三维公司、兰陵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长征医院、大陆公司 案由:2000年合作协议约定:如兰陵公司在协议期满后未经同意擅自生产、销售涉案药品的,则应将其所有销售收入赔偿给三维公司。兰陵公司在协议期满后擅自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违约 经过: 一审:2011年3月28日江苏高院受理,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判决 二审:2014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受理,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判决 1996年三维公司与长征医院合作研制药剂 1 1998年三维、长征、兰陵共同提交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申请 2 1998年三维、兰陵合作协议签订,约定“委托生产、知识和工业产权归属、生产流程、销售权属及销售方式”等 3 2000年三维、长征、兰陵三方合作协议签订,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约定合作期限及违约赔偿等内容 4 2005年、2007年、2009年相关补充协议签订 5 案件 相关 事实 案件 相关 事实 2009年9月28日三维公司要求兰陵继续履行合作协议约定,兰陵公司未按要求履行 7 2009年9月22日兰陵公司援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9年8月25日“审批意见通知件”单方面致函三维公司要求中止合作 6 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兰陵公司未经三维公司、长征医院同意擅自生产、销售涉案药品,三维公司、长征医院针对此违约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8 案件争议点 *一、2000年合作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二、兰陵公司在合同期满后生产和销售涉案注射液是否构成违约 *三、兰陵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四、大陆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2010 2011 2013 2014 2015 2016 合作合同纠纷案 (三维诉兰陵) 2009年12月7日 (2009)常民二初字第123号判决 (2011)苏商终字第128号判决 (2014)民申字第976号裁定书 撤销权纠纷案 (兰陵诉三维) 2010年9月8日 (2010)常商初字第48号裁定书;(2010)苏商终字第150号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书 (2013)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 (2014)常商再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 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三维诉兰陵) 2011年3月28日 (2011)苏知民初字第0001号判决 2016年5月23日(2014)民三终字第12号判决书 合作协议效力问题 2009年12月7日常州中院立案受理三维、长征诉兰陵、大陆,合作合同纠纷案 一审常州中院2011年6月16日(2009)常民二初字第123号判决; 二审江苏高院2014年3月20日(2011)苏商终字第128号判决;再审最高法院2015年3月24日(2014)民申字第976号裁定书 肯定案涉合作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2010年9月8日,常州中院受理兰陵公司诉三维公司、长征医院撤销权纠纷案(即合同效力纠纷案) 一审常州中院2010年9月25日(2010)常商初字第48号裁定书 二审江苏高院2010年11月13日(2010)苏商终字第150号裁定书 上诉最高法院2013年7月9日(2012)民申字第1293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江苏高院2014年9月9日(2013)苏商再终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 重审常州中院2015年12月29日(2014)常商再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 撤销权纠纷案 一审兰陵公司诉求:1、兰陵公司与三维公司、长征医院于2000年7月2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基于该合作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和结算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2、三维公司立即返还兰陵公司左旋卡尼汀药品生产、销售的合法证照、批件及资料。 重审兰陵公司诉求:坚持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及起诉理由,同时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增加确认兰陵制药公司与三维公司于1998年7月签订合作协议书的效力。 兰陵起诉理由 兰陵公司的法律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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