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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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上) 「关键词」税收立法 税收立法,作为一种国家行为,应该是与国家诞生而相伴相随的。 然而在新中国,税法学研究不过是 20 世纪 80 年代才真正开始的 , [1]而立法学研究还要稍晚,[2]至于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专门的、较 全面的系统研究则只是进入 90 年代以后的事了。本文试图在充分借 鉴和运用立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在重新界定税收立法研究中的基本概 念的前提下,积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对我国税收立法中的基本问 题作一分析探讨,以期能为跨世纪进程中的中国税收立法的理论研究 与应用实践垫石铺路,愿以抛砖之力收引玉之效。 (一)税收立法基本概念研究 为了能够科学地开展税收立法问题研究,同时也为了明确作为理 论研究者正确使用概念和范畴的“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 免因对概念和范畴理解的不一致而引起无谓的争论,[3]笔者以为, 首先应对税收立法研究中有关的基本概念予以“正义”,即“对一定 的语言文字所表示的概念的含义以及与其相关的词义、语义作出确当 的诠释和表述,包括澄清问题或释疑”。[4] 只有这样,才能够与同 行“求得共同的出发点或前提”,并为税收立法研究“提供较确定的 范围或界限”。[5] 1.税收和税法的概念[6] 我们在考察税收的起源和税法的本质的基础上,对税收和税法的 概念予以界定。 (1)税收的起源和税法的本质 在税收漫长的发展历史过程的早期,“纳税”似乎是人与生俱来 的义务,而“征税”似乎也是国家顺理成章的权利(权力);但是, 这一观念的合理性在 14、 15 世纪文艺复兴运动兴起后开始受到挑 战。这一挑战最初来源于对国家起源问题的探讨。荷兰伟大的法学家 和思想家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把国家定义为“一群自由人为享 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全的联合” ,[7]提出了国 家起源于契约的观念。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认为, 国家起源于“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按约建立”的“政治国家” 的一切行为,包括征税,都来自于人民的授权;人民纳税,乃是因为 要使国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时能够“御敌制胜” .[8]英国资产阶级革 命的辩护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 )在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 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时,提到:“诚然,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 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 府。” [9]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 )在其代 表作《论法的精神》中专章(第十三章——笔者注)论述了“赋税、 国库收人的多寡与自由的关系”。他认为,“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 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 这些财产”。[10] 而作为社会契约观念集大成者的卢梭(Rousseau ) 则将国家起源于契约的理论作了最为系统的表述。对他而言,社会契 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 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每个结合 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11]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看来,国家起源于处于自然状态的人 们向社会状态过渡时所缔结的契约;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其自然 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权 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犯时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 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 求。无论如何,纳税和征税二者在时间上的逻辑关系应当是人民先同 意纳税并进行授权,然后国家才能征税;国家征税的意志以人民同意 纳税的意志为前提,“因为如果任何人凭着自己的权势,主张有权向 人民征课赋税而无需取得人民的那种同意(指”由他们自己或他们所 选出的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引者注),他就侵犯了有关 财产权的基本规定,破坏了政府的目的”。[12] 所以,人民之所以 纳税,无非是为了使国家得以具备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services ) 或“公共需要”(public necessity )[13] 的能力;国家之所以征税, 也正是为了满足其创造者——作为缔约主体的人民对公共服务的需 要。 19 世纪末以来至 20 世纪中叶,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走向垄断,西 方资本主义国家也逐步从经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 主义;与此同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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