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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法案例分析
证据: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参考书目: 1、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版。 4、董保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 5、黎建飞:《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热点、难点、疑点问题全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6、赵立新:《德国日本社会保障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7、董保华:《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深度透视:十大热点事件之名家详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郑尚元:《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前沿问题》,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谢增毅:《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10.王桦宇:《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增订5版)——企业法律与管理实务操作系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第一篇 劳动法基础理论 案例一、谁是劳动者? 肯德基麦当劳低薪门事件回顾 1、2007年4月9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麦当劳、肯德基违法用工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认定肯德基、麦当劳没有违法用工问题。 2、4月10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3家“洋快餐”企业涉嫌违法用工问题首次作出回应,认定这些企业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问题;对应签而未签劳动合同的已责令其改正,超时加班问题正在进一步核实。但对勤工俭学学生的工资待遇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省劳动部门目前仍未正面回答。 3、针对麦当劳、肯德基等企业提出学生兼职不受《劳动法》约束的说法,全国总工会4月初就明确表态,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只要劳动者在企业劳动并取得工资,都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必须按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007年4月25日上午10时,劳动保障部发言人(信长星 ):至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是可以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有关规定是这样的。但是我们认为,从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看,不论哪一种务工形式,都应当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状况不断改进人力资源管理,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客观讲,劳动法实施 以来,劳动力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就业形式、就业方式越来越趋于多元化、多渠道、多样性。 对于新的变化,由此带来的新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将会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发布会后,记者继续追问:“大学生兼职是否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信长星说:“我该说的刚才都说了。” 肯德基方表示知晓广东省非全日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其坚持认为百胜餐饮公司的用工符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兼职工)既不属于全日制用工也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而该公司与其所聘的计时工“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其工资水平也就根本不受“广东省非全日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 ?社会质疑 质疑一?既不是全日制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那到底是何种用工? 质疑二 不受《劳动法》管辖,那又由哪部法律来管辖? 质疑三 不受非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的制约,那工人的权益谁来维护?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 (1)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 (2)劳动者的条件 ①年龄标准:退休后重新就业是否是劳动者? ②体力标准: a 劳动关系建立前的体力标准:疾病的限制;残疾人;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b劳动关系建立后的体力标准。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 ③智力标准 ④行动自由标准: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案例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属于劳动者? ——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理解及适用 案情简介:李某,男,1949年3月21日出生,安徽省某县某镇某村人,2000年5月被浙江省某研究所聘任为临时工作人员,担任门卫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参加各类社会保险。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曾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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