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部分)培训.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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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解读---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宣示性条款。在这里医疗机构是受害人,未规定受侵害的赔偿条款。 好在此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以前相关的是个治安管理条例。 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1、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是“坎”: 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 2、“举证责任倒置”变“谁主张谁举证” 2001年12月21日出台并沿用至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由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只有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医疗行为与对患者的伤害没有因果关系才能免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医疗告知不详 医院承担责任 目前临床上要求医生只需要告知有医疗风险,要求不严;现在增加了内容,医生还必须告知医疗替代方案,比如,患者家属不同意剖宫产,并写明“责任自负”,但医生还要说明“不剖的风险、不剖的替代方案等”,同时告知多个替代方案及其风险,并取得患方签字,这实行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还有待相关法律、诊疗规程进一步完善。 4、医生被赋予“紧急救治权” 关于紧急救治的问题,最著名的案例就是李丽云案了。2007年在北京打工的孕妇李丽云难产,生命垂危,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3个小时后孕妇死亡。 此次,医方被赋予“紧急救治权”,也成了医生将面对的又一棘手问题。如果在剖宫产的案例中,患者不同意剖宫产,医生判断病人已属“生命垂危”,实施了紧急救治,结果经过剖宫产手术后,产妇和孩子还是死亡了,该如何判定?因此,紧急救治权实践起来还有待相关规定进一步健全。 5、病历记录可能更加透明 依照原来规定,医疗机构只给患方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客观病历就是一些检查单,如化验单、体温表、心电图、超声结果、手术记录、麻醉单等;而主观病历指的是,医生每天记录的病人记录、专家会诊意见等。 而《侵权责任法》“按规定妥善保管各项客观病历等”,其中的“等”是否包括主观病历还须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如果包括主观病历,那么患方就会拿到所有相关材料,医生就必须认真及时地书写病志,患者也对诊疗整体的情况有所了解。 6、医院过度检查和过度治疗属侵权行为 这条新规无疑是最受百姓关注的亮点。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普通患者没有医疗知识,如何认定医生是否有过度检查行为? 所作检查在病程记录中要有记载,有分析,什么原因进行检查,不能只有单子没有记录,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和指示都有记载,最起码得能自圆其说,也是最基本的自我保护。 7、实习生观摩需病人先点头 原来在民法通则上有名誉权的说法,没有隐私权的说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是确认的。患者医疗病志上记录了患者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配偶、疾病状况等等,都是患者的私密信息,例如性病、非婚生子、肝病等隐私,都是不想被他人知道的。如果医生泄露信息造成患者损害,就要承担责任。 而在患者住院时可能遇到的医疗检查被实习生观摩等情况,也应首先征得病人同意。 8、医疗损害赔偿数额将大幅上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这项,医疗事故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的赔偿往往比其他事故死亡赔偿数额少很多。现在《侵权法》明确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十五年计算。所以《侵权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致死亡的赔偿金额会明显上涨。 9、病历必然成为纠纷新焦点 病历必将成为攻击的主要目标 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过错推定 丢失:举证不能 篡改:最严重后果。病历作为医院唯一能够提交的书面证据,在法律上却丧失“真实性”,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庭不得不直接推定医院有错误并直接判赔偿。医院“不战而完败”。 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避免双轨制的处理方式即医疗机构可以承担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明确规定了三种与医疗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医疗技术过错责任,即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六十条的规定,这是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即没有为患者提供符合当时的诊疗技术水平的诊疗服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告知义务而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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