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社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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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设立合作社应遵循的原则 1.以农民为主体,《合作社法》规定农民至少占总数的80%;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对外开展经营,对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3.自愿联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平等合作,民主管理,不管出资多少,表决时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5.盈余返还。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不能简单的按股取酬。 (三)设立合作社应具备的条件 1.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除具备一定的其本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的专业条件: 1.一般由该专业的带头人发起创立,发起人要有一定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2.成员以从事该专业的农民为主; 3.具有一定的规模; 4.允许跨地区成立。 (四)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二、合作社成员 (一)成为成员具备的条件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成员承担的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一)合作社的权力机构 成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决定合作社重大事项,有30%以上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时,应在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成员大会的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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