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主体的概念、特征商主体法律形态的特征与构成要素商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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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 朱羿锟 2.商主体 商主体的概念、特征 商主体法律形态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商主体的分类与基本形态 我国商主体立法及其完善 引例2-1:友情岂能代替合股规则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事主体,又称为商人,即依商法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是商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一)须为商法上规定的人 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变态形式。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即为主流的商事主体。 (二)是实施商行为的人 商事活动者:能够参加商事活动者;允许从事商事活动者。 (三)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 商人有别于经理、雇员等商业辅助人 二、商主体法律形态的特征与构成要素 (一)特征 拟制性、普适性、一定的独立性和相对稳定性 1.拟制性 投资者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市场行为,而由法律赋予其一个拟制的资格或身份,即法律形态,从事商行为 。 投资者直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名义开展商行为。 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须有合法的企业名称,自然可以该字号名义开展市场交易。 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尤其明显。 2.普适性 任何合法成立的商主体都必须归于某一特定法律形态,以避免某一主体既不适用这种,也不属于那种形态。 3.一定独立性 商主体与其成员具有一定程度的分离。 不同法律形态,其分离程度不同。 法人型商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个人的名义,个体工商户则可以字号从事生产经营。 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须有合法出名称,财产和责任上只有相对独立性。 4.稳定性 非经一定法律形态的再创制过程,不能变更 。 重组、改制、组织形式转换就是如此。 (二)构成要素 成员、资产、财产责任制度和法律人格 。 1.成员 成员乃商主体的核心要素。没有成员,商主体无从诞生。 商主体可以没有雇员,绝对不能没有成员。成员可为1人,也可为数人。 2.资产 资产之于商主体,犹如血液之于人体。 商主体是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的结合,缺一不可。 “皮包公司”、“三无公司”等危害性 3.财产责任制度 有限责任、无限责任、特殊形式的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商主体必居其一。 4.法律人格 只有具备了法律人格,才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完全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法人企业 只是具有独立法律身份: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 三、商主体的分类 (一)组织形态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 2、商法人,又称 营利性法人。 3、商合伙,又称商业合伙。合伙被视为独立于自然人和商法人之外的第三类主体。 (二)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完善 1、完备商人:大商人,全面适用商法典和商事法规的一般商人。 2、不完备商人:小商人,不具备完备商人条件的小商户和个体小商贩。 (三)是否注册 1、法定商人:从事法定的特定的商行为的商人。 《法国商法典》有9类:商事买卖、加工制造、银行、保险、海陆运输、行纪与仓储、代理与居间、出版与艺术品交易、印刷等。 2、注册商人: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其商事行为的商人。 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只有在注册登记后才成为商人。 3、任意商人:以商人经营方式为其要件,主要针对从事农业、林业及其附属产业经营。 (四)是否具备特定形式 1、固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商事法列举的特定的商行为。 2、拟制商人:虽不以商事行为为其职业,商法视其为商人。 《日本商法典》第4条第2项:依店铺或其他类似店铺设备以从事出卖物品为职业者,或经营矿业者,虽不以商行为为职业,也视为商人。 3、表见商人:虽不是商人,但以商人面目出现与第三人发生交易,视其为商人。 (五)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商人 无限责任商人 (六)大商人、小商人 (七)经营种类 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 四、商主体的基本形态 (一)独资企业(Sole trader) 1.投资者仅为一个自然人。 2.业主对企业的事务有完全控制支配权。 餐饮服务、房地产商、金融证券商、保险商、代理商等 3.业主一般负税较少,其缴税为个人所得税。 4.独资企业不具有取得法人资格。 5.业主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解散后,债权人5年内未主张债权的,该责任消灭。 6.一般规模较小。 7.设立手继比较简便。 8.能得到个人满足。 (二)合伙企业 1.有别于民事合伙 (1)一定稳定性 (2)以营利为目的 (3)登记注册 (4)书面协议 2.主要特点 (1)非法人企业; (2)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设立条件 (1)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国独资、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团不得作普通合伙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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