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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与跨国借贷
赵小健
【专题名称】世界经济导刊
【专 题 号】F8
【复印期号】2008 年 12 期
【原文出处】《世界经济文汇》(沪)2008 年 4 期第 19~32 页
【英文标题】Information Sharing and Cross-border Lending
【作者简介】赵小健,德国曼海姆大学经济研究中心(CDSE)博士生,电话:
+496211811782,电子邮件:xzhao@rumms.uni-mannheim.de,通讯地址:L7,3-
5,S06,68131,Mannheim,Germany。
【内容提要】本文建模跨国的信贷市场。模型分析了监管、文化壁垒和担保要求如何影响
均衡中的资本价格以及各国债权人、可靠债务人和风险债务人各方的收益。
在没有跨国信息共享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担保要求反映着这个国家的银行
和在另一个国家的风险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但跨国的信息共享化解了此
利益冲突。跨国信息共享使所有债权人处境更好,风险债务人处境更糟,可
靠债务人处境不变。在一个担保要求较少的国家,跨国信用信息专卖署可以
索取较高费用。而两国的公共部门能否建立一个跨国的公共信用注册机关并
实现帕雷托报酬改进的政策则视情况而定。
【关 键 词】信息共享/信贷市场/跨国
一、引言
Akerlof(1970)所提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金融市场已经非常普遍。Stiglitz
与 Weiss(1981)最早在解释信贷市场中的信贷配给现象时使用了信息不对称模型。
在信贷市场中,贷款人不能直接观测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也就是说,他们不能区
分哪些借款人是可靠的债务人,即有能力还钱的借款人。
许多现存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类问题。一类是政治机构,比如政府和
法院强制对同合的执行,并通过对担保资产的要求权和扣押权来舒缓信息问题。另
一类是金融机构,例如,银行机构为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信息以降低风险。另外,
私人信用署和公共信用注册机关等一些信息共享机关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私人信
用署自发出现并持续运作。他们基于互惠原则收集银行提供的数据,然后归类并发
布出去。银行付给他们订阅费并每月向他们提供数据。公共信用注册机关则是由中
央银行创立并管理的,他们强制性地要求银行汇报给他们信息。
信用资料共享的现象最早出现在 19 世纪 30 年代的美国。今天,最大商业信息
供应商 Dun和 Bradstreet(DB)已经掌管了囊括全球 4800 万企业的数据库。(参见
Jappelli and Pagano,2002)另外,美国还有三个主要的消费信贷信息供应商:
Experian、Equifax和 TransUnion。目前,它们已经发展为国际性企业。比如,
Equifax 的业务遍及了 3个大洲的 13个国家,覆盖 4 亿的消费者和贸易商。(参见
Luoto et al.,2004)在欧洲,早在几十年前,英国、德国、瑞典和瑞士相继出现了
私人信用署,在近几十年又在芬兰和荷兰出现,最近也相继出现在意大利、西班牙
和法国。(参见 Jappelli and Pagano,2000a)
许多文献分析了信贷市场中信息共享机关的作用。Pagano 与Jappelli(1993)提
出信息共享可以减少逆向选择问题。Padilla与 Pagano(1997)发现信息共享还可以
减少银行的信息租金①。而另一方面,Gehrig与 Stenbacka(2007)揭示了信息共享
反竞争的一面。
然而,这些模型都局限于一个国家之内的信贷市场。在国际金融的环境下,尤
其是在欧洲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借贷的监管壁垒不断降低。以前分散的各个
信贷市场有着一体化的趋势。但是,不同国家有着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在信贷市
场中,每个市场参与者都遵循特定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商业法和公司法。一方面,
大多数判例法国家使用不列颠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很强②。另一方面,大陆法
国家对债权人的保护很弱③。
大多数判例法国家是保守的(Buchanan,1975),即只保护产权和合同的执行,
通过担保这一事后的机制来保护债权人。相反,大陆法国家是集体主义的,对个人
产权的保护弱。这些国家更多倾向公共信用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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