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再保险法制之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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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管理學報 第十一卷 第一期 2009 年 6 月 Journal of Risk Management Vol.11 No.1 June 2009 pp. 35-61 限額再保險法制之研究 * Legal Issues on Finite Reinsurance ** *** **** 李成 (Cherng Lee )、卓俊雄 (Chun-Hsiung Cho )、唐明曦 (Ming-Hsi Tang ) 摘 要 所謂限額再保險主要乃在於強調其財務融通之特性而非傳統危險移 轉之再保險。由於限額再保險係以非傳統方式來處理傳統可保危險及其 他財務危險,因而,對此商品之監理重點實有必要先加以釐清,俾能確 定規範監理架構。而國內學者雖對限額再保險多有介紹,惟對該商品監 理重點及國際間未來監理修正方向尚論述不多。惟此,在簡單回顧限額 再保險之發展背景並介紹歐、美監理規範及未來監理修正方向後,針對 我國「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中就 限額再保險之監理規範有無不妥之處,及應如何修正始為適當提出修正 建議。就短期而言,本文建議宜參酌 FAS 113 或NAIC SSAP 61 及 62 之 規範方式,儘速就上開管理辦法中限額再保險之定義及規範方式進行修 正,以供保險業有所遵循並解決適法性之問題;而長期而言,宜重新制 定財務再保險業務之監理規則,本文建議宜參酌IFRS 4 或NAIC SSAP 62 修正建議,採分離計帳方式使其能真正反映限額再保險之交易本質並與 國際保險監理組織所訂之準則接軌。 :財務再保險、有限再保險、限額再保險、限額風險再保險、限 定再保險、新興風險移轉 * 本文研究承蒙國科會「人壽保險證券化法制體系與監理機制之研究(II )」(計畫編號NSC97-2410-H-324 -009 )經費補助。研究助理為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研究生李建成。 **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美國杜蘭大學法學博士。Associate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Law, Tung-hai University 。 ***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所專任副教授。東海大學法學博士。Associate Professor (full-time), Department of Law, Tung-hai University 。 **** 通訊作者,朝陽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系講師。Lecturer, Department of Insurance,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通訊地址:413 台中縣霧峰鄉吉峰東路 168 號。E-mail: mhtang@.tw 。 36 限額再保險法制之研究 Abstract Finite reinsurance contract, also known as financial reinsurance, is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traditional reinsurance. Usually, insurance risk transfer and financing are combined and the time horizon of money is emphasized 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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