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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资料
一、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涵义: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都需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始。在我国,人大代表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中间环节。人民代表连着两端,一头是国家机关,一头是人民群众。所谓代表资格条件,是指公民成为人大代表应具有的各种条件的总和。当公民符合代表的各种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可取得代表资格。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取得代表资格的方式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二、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法律第26条还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获得代表资格最起码的发了条件:
1、中国公民。国家事务只有由本国公民来管理,这是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的表现。
2、年满18周岁。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才具有独立判断事物的能力。
3、非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丧失判断事物的能力,法律停止了他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4、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社会绝大多数人利益考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成为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三、人大代表应具备的素质:
1、有强烈的代表意识。充分认识人大及其代表地位、性质和作用,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时想着为党、为国家、为人民负责。有强烈的职责意识,热爱人大工作,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活动,时刻把履行自己的职责当作第一任务。那些选前积极争当代表,选后不履行代表职责的人至少不是一名称职的人大代表。
2、有较强的履职能力。人大代表不仅要有一定的分析认识问题的能力,而且要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对策的能力;不仅能看出问题,抓准问题,而却要敢于提出问题,提出意见;不仅能敢于提出批评意见,而且还能身体力行,为政府分忧解难。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代表好人民利益,做一个名副其实的、称职的人大代表。
3、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人大代表作为法律实施的监督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强的法制观念。要认真学法、懂法,做法律的明白人,要带头宣传国家法律法规,用法律武装群众,引导群众,依法保护好群众的利益。要严格依法监督,依法办事,使国家的法律法规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四、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会议权。各级人大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是通过人大代表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行使的。因此,代表不参加会议,也就无法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2、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提议权。(1)议案提议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1/5以上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2)质询案提议权。质询案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问和要求回答的一种特殊议案。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两名,有权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3)罢免案提议权。罢免案是由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要求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职务的特殊议案。我国法律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10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代表依法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3、审议表决权。人大代表有权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各种议案、罢免案件以及会议议程案件等,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发表意见。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如果认为情况不明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回答询问。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决议的表决。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经表决通过的议案和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选举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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