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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解读2017年.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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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日常监测系统处于正常状态—由生产单位完成 定期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4]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和评价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安监总局47号令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5]职业健康检查制度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6]对未成年工和女职工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配套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7]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 职业病 防治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05 第二个关口 [8]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原: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许可过的机构 现:医疗卫生机构(持有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有或者无医疗机构许可证的CDC及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 原则上2017.11.5实施 注意: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尚需等国家卫计委5号令修订之后的具体规划 劳动者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 [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 目前,全国XX家,XXX省(市)共有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机构XX家。 XXXXXXXX XXXXXXX [1]职业病的诊断机构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 [2]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参与诊断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 [2]诊断人员 配套法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 当事人对诊断有疑义的,可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 防治法 维护和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06 第三个关口 职业病诊断 [3]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身份证明:身份证,工厂工作证明; 职业史:在什么工厂、什么工种,干了多长时间,接触哪些有毒害因素,有毒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报告,以及工作过程中的防护情况等; 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进厂时的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后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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