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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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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我县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 “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实施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资源承载能力,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将“三旧”改造与农村土地整治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为载体,促进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乡面貌,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充满幸福感的旅游休闲宜居新兴。
笫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 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县政府办、检察、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房管、农业、林业、文广新、审计、工商、法制、国资、税务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全县“三旧”改造工作;审议“三旧”改造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县“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组织制定本县“三旧”改造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并解决“三旧”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本县“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对“三旧”改造标图建库数据进行初审;组织改造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进行审核;对改造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三旧”改造涉及的农用地征收转用等用地报批手续以及供地手续等;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改造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以及编制“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项目施工许可、施工过程监管和峻工验收等;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等。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做好“三旧”改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改造范围和标图建库
第七条 “三旧”改造范围:
(一)城镇范围 “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各镇开发区范围历史遗留问题用地;
(七)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土地权属、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情形。
第九条 “三旧”改造用必须符合以下标图建库条件:
(一)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的地块应当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在旧村庄和旧城镇改造中,宗地数量多且面积小的,可以将相邻多个宗地作为整体入库。对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块,按照历史用地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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