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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校园正向管教知能研习ppt.ppt-成功镇忠孝国小.ppt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2/3)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要求靜坐反省。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3/3)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 措施。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 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教師之強制措施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點 教導處及輔導教師之特殊管教措施(1/2)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教導處或輔導教師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 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2/2)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室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教導處或輔導教師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教導處或輔導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4點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教導處或輔導教師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5點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1/3) 教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學務組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點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2/3)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點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3/3)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6點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學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7點 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點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9點 違法物品之處理 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 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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