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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责任概要 1、法律责任的定义 2、法律责任的种类 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责任的设定 4、法律责任的意义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 1、基本涵义:因违反了合同义务、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2、逻辑:存在法律义务;行为人没有按法律义务的规定进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3、目的:保障法律的可执行性,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救济、预防三大功能。 二、法律责任的种类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与法律责任的设定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从逻辑结构上分为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大部分。 2、法律后果对应的是假定和行为模式,即法律必须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可以做什么,应当如何行为,禁止如何行为。可以做什么是一种授权性规范,一般不具有强制性;应当如何行为是强制性规范,意味着行为人必须如此行为,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禁止如何行为,则是明确划定行为的边界和底线。一般而言,民事法律中授权性法律规范多,而行政规章中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多。 四、法律责任的意义 1、法律责任可以视为违反义务的“价格”,违法者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产生追求个体利益的“负外部性”。法律责任的设计就是给具体的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定价的过程,也是将负外部性内部化的过程。 2、法律责任的本质是对守法者的保护、对交易秩序和交易预期的维护。违法行为如果不通过法律责任进行平衡和制约,则会激励个人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对守法者的个人则是一种负激励。 3、法律责任是否有效率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定价。二是对违法行为的价格的追究机制。即执法的动力机制和执法成本。 第二部分:贷款新规法律责任的逻辑 1、贷款新规的法律性质 2、“三个办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 一、贷款新规的法律性质 1、贷款新规是对贷款行为的规范。 2、从法律上看,“三个办法”性质上属于行政规章,而“一个指引”属于规范性文件。“三个办法”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作为银监会处罚的法定依据,具有“罚则约束”的功能;而“一个指引”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不能设定处罚,所以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但依然是监管的依据之一。 3、从监管上看,“三个办法”属于审慎性经营规则,是对贷款业务活动的规范,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等多个方面。 二、“三个办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细化了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细化了行政处罚的情形。 2、“三个办法”的逻辑,首先是审慎性经营规则,其次是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审慎性规则的执行规则;首先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其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3、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之间是相互衔接的;从违规的严重程度来讲,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比采取监管措施的行为严重;从行为的性质来讲,监管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要涉及制度建设、流程、执行等全局的问题,而行政处罚所针对的多是具体的行为 二、“三个办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 采取监管措施的前提是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法律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1、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2、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资产转让 4、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5、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二、“三个办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严重违反审慎性经营规则的,银监会还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三个办法”设定法律责任的逻辑 (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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