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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保护.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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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夏君丽 2010年6月 主要内容 为什么要保护驰名商标 什么是驰名商标 运用司法手段保护驰名商标 为什么保护驰名商标 1925年巴称公约确定的原则: 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对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 其价值表现在:未注册可以对抗抢注;已申请但未注册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后未使用的仍可获得保护。 本意是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如商标已注册,认定是否驰名并无实际意义。 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1994年TRIPS协议的补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服务商标上,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 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 WIPO联合建议: 以最概括的方式提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原则—考虑可能涉及的一切情况。除重申不要求在有关国家实际使用,只要驰名(包括促销产生的知名度)及适用服务商标外,从三个方面明确: 1、保护国作为驰名发生地 2、驰名范围明确限定在公众的有关领域。相关公众的范围无疑是决定驰名商标保护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并细化相关公众的定义。 3、对驰名商标商标的保护范围:相同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于造成混淆;复制、模仿、翻译、音译,且暗示存在联系可能损害所有人利益、削弱或者淡化显著性、不正当地利用显著性。 相关公众 1999《联合建议》第2条第2款(a)项:相关公众应包括但不限于:(一)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顾客;(二)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人员;(三)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类商品和/或服务的商业界。 该联合建议的解释性说明第2.11指明,该条列举的三类相关公众,只是说明性的,因为除此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 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2条第2款规定: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相关公众 《商标解释》第8条: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对驰名商标保护的不同实践 美国:反淡化法 欧洲:对声誉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四十一条第二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司法保护的历程 2001年6月制定和公布域名司法解释 2002年10月制定和公布商标司法解释 2006年11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7年1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讲话 2007年8月商标法颁布25周年座谈会,案件事实认定,严格按照法律标准,防止滥用和异化 域名司法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商标司法解释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二条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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