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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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5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知识问答 (职工篇) 劳动就业 1.员工从单位离职后,已缴纳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3.对实习生的实习有何规定? 答:根据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习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4.公益性岗位有何特殊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5.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有无优惠措施?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女40周岁、男48周岁以上人员; 女35周岁、男45岁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人员;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80%以上全失地)农民; 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毕业2年内为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有以下优惠政策: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凡各类用人单位当年度新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 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市人社局公布的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扶持自主创业。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除可享受相关扶持外可享受特 殊的扶持。一是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视同被企业吸纳或灵活就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对于在零失业保险金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并可将剩余部分一次性领取,作为开办资金以此缓解资金压力。 鼓励灵活就业。对经认定就业困难的本市户籍女35周岁、男45周岁 以上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小集体企业)的城镇人员和女35周岁、男45周岁以上的全失地农民。继续实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申报就业,办理个人档案托管手续后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当年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补贴。对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市镇两级财政补贴的全失地农民实行差额补贴。 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就业。政府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家庭特 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托底安置就业。对经市人社局确认并公布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对象就业的,对用人单位实行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如何订立?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3) 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的特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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