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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导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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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导论

第二节 行政法法源 一.法源的内涵 关于“法源”的解释各异,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法源为各法律部 门法的表现形式或法律规范的载体形式。 二.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1.宪法与法律 2.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 4.行政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条约与协定 三.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1. 法律解释 2. 判例 3. 习惯和惯例 4. 行政法理 第三节 行政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见教材) 一. 初创阶段(1949-1957年) 二. 停滞和遭受摧残阶段(1957-1978年) 三. 重建和发展阶段(1978-1989年) 四. 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年至今) 行政法的产生背景: ※宪政背景―― ※商品经济的发展―― ※独立的行政权的存在及其广泛运用 ※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的起源是二十世纪 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 革。 思考: 如何理解行政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 是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涵义 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具体要求 合理性原则 涵义 具体要求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内涵与功能 一.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所谓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确认或体现的基本精神,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效力贯穿于行政法规范的始终,对行政法全部规范 自始至终具有法律效力。 2.内容的根本性,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寄托了行政法 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行政法价值目标的重要载体。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 指导功能。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行政法律规 范的制定、实施及行政法自身的发展。 2. 解释功能。 3. 规制功能。当行政法规范缺乏规定或规定矛 盾时,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就应以基本原则作为自己 的行为准则。 4. 补缺功能。当出现法律未及或不周详问题时, 行政法基本原则可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直接充当行 政执法或行政审判的依据。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 一.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英文为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指行政权力的存在、运用必须依据法 律、符合法律,而不是与法律相抵触。在任 何一个推行法治的国家,行政合法原则都是 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一) 对“法”应作广义理解。 (二) 行政活动必须根据法律。 1. 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职权行主 体,其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 围、方式和程序等都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组 织法的规定。 ?? 2. 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授权行政主体) 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基于合法的授权。 (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 1. 行政行为必须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 2. 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实行越权无效原则。 3.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1)正当程序原则(包括行政机关自己不作自己案件的法 官;资讯公开;听取陈述和申辩;说明理由;案卷排他等), 违反程序法规定与违反实体法规定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2)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 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P70) (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 对方和公众公开,使其知悉。通过公开,增加透明度,以体现 行政民主。这是二战后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 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及要求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该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 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等,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衡量。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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