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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观论集卷
(2)
(德国)叔本华
第3章 在他物意识面前的意志
如果我们带着我们的问题转向认识能力,那么我们事先就知道,由于
这一认识能力从根本上来讲是顺应外界的,因此意志对它来讲不能成为它的
直接知觉的对象,就像意志对于无权受理我们的事情的自我意识的关系一
样,而是这里只能考察具有天赋意志的生物。在认识能力面前,它们是客观
的与外部的现象,即经验的客体,从现在起,它们也是作为这样的东西而被
研究和评价的。在研究和评价时,部分地是按对经验来讲是一般的,依据其
可能性而确立的,先天无疑的法则;部分地是按由已取得的真正存在的经验
提供的事实。因此,我们在这里已不再像以前一样,只向内在感官显现的意
志本身打交道,而是同想要的,为意志所驱动的外部感官的对象的生物打交
道。这样一来,尽管我们现在只能间接地和从比较远的地方来考察我们特有
的研究对象,从而陷入了不利的一面,但却有如下的好处来加以弥补,那就
是我们在研究时可以运用一种比阴暗的、片面的、直接的自我意识,即所谓
的内在感官完善得多的工具。这工具就是用全部外部的感官和所有的力量装
备起来的,以求客观地把握的知性。
我们把因果律看作是这个知性的最普遍最根本的形式,因为只有通过
它的中介,现实的外部世界的直观才有可能。在直观时,我们把我们的感官
所获得的刺激和变化立即和完全直接地把握为 “效果”并且(不用指导、传
授与经验)马上从效果过渡到它们的 “原因”,这些原因后来也是通过知性
的过程显现为空间中的客体。①这就无可辩驳地表明了,因果律是被我们先
天地觉知的,因此,就一切经验的可能性而言,是作为一种必然的法则被我
们觉知的。我们并不需要康德为这一重要的真理提出来的间接而艰深的,甚
至是不充分的证明。因果律是先天地固有的,作为普遍的规律,外部世界一
切实在的客体部一无例外地要服从这一规律。这种无例外性恰恰是由于它的
先天性。这一规律主要地与唯一地就是和变化有关,并且表明,在客观的、
实在的、物质的世界中,有某种东西或大或小地,或多或少地在变化着;在
这以前,也必然有某种其他的东西,发生过变化;而且随着这一其他的东西
的变化,在它之前又有一个其他的东西曾发生过变化,就这样以致无穷,根
本就看不到那充满时间的变化 (就像充满空间的物质)的这种回归序列的起
点,哪怕是设想一下都不可能,更谈不上作为前提了。因为那反复不断地提
出的问题:“什么东西引起这种变化?”决不允许知性有最后的终点,尽管
它会为此而疲于奔命,因此就像时间的起点或空间的界限一样,最初的原因
同样也是完全不可思议的。
因果律充分表明了,如果较前的变化,即原因,出现了,于此而引起
的后来的变化,即效果,就必然要发生,也就是必然地会随之而来。因果律
就是通过这种必然性,使自己保持了理由律的形态。理由律是我们全部认识
能力的最一般的形式。在真实的世界中,它表现为因果性;在思想的世界中,
表现为认识理由的逻辑法则;在空无的,但先天地被直观的空间中,则表现
为同一空间的各部分状况的严格而必然的相互依存的法则,几何学的唯一任
务就是对这种必然的依存关系作专门而详细的证明。因此就像在开始时就已
说明了的,“是必然的”和“是既定的理由的结果”乃是互换的概念。
① 读 者 可 以 在 《 充 足 理 由 律 的 四 重 根 》 第 2 版 第 21节
(UberdievierBfacheWurzeldesSatzesvomzureichendenGrunde,diezweiteAuflage,21)中找到对
这一学说的详细论述。
因此,在客观实在的外部世界的客体身上发生的一切变化都服从因果
律;因此,不管这些变化是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发生的,每一次都是必
然地和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的。在这方面不可能有任何的例外,因为这一规律
是先天地为经验的所有可能性所确定的。关于可否将这一规律用于一既定的
场合,那么只要问一下,这是否涉及到一个在外部经验中既定的实在客体所
发生的某种变化,只要是的,那么它的变化就要服从于因果律的应用,也就
是说,它的变化一定是由某种原因引起的,因此也就是必然地会发生的。
如果我们现在用我们一般的、先验可靠的,因此对于一切可能的经验
毫无例外地有效的规律来更深入地考察这一经验本身和在这经验中既定而实
在的客体 (我们的规律是与它们可能发生的变化有关的),那么我们不久就
可以在这些客体身上看到某些深刻的基本区别,它们由于这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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