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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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出租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摘要:为解决现实中网约出租车即专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责任认定问题,本文将受害人区分为乘客、驾驶员与第三人三种情形,进而对侵权责任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分析了专车平台公司在此三种情形中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文认为,当乘客与第三人为受害人时,可请求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4条或第35条请求专车平台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请求专车平台和司机赔偿;当驾驶员为受害人时,如其与专车平台为劳务关系,则在专车平台无过错的情形,无法向专车平台请求任何赔偿。?   关键词:专车平台;侵权责任;交通事故;网约出租车?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2-0028-06?   作者简介:方路南(1992-),女,江西赣州人,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蒋丽萍(1992-),女,云南曲靖人,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董兴辉(1993-),男,湖北巴东人,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问题提出及文献综述?   (一)相关案例报道?   新型出行方式“专车模式”在市场推广后一直备受关注与争议,而对于专车运营平台(以下简称“专车平台”)的侵权责任的认定却未予明确。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及其他几个部门共同发布了正式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①(以下简称“《办法》”)。随后,交通部紧接着于2016年7月29日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服务规范》”)。其中《服务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专车运营平台需要对交通事故承担先行赔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当然,即使如此也不意味着厘清了专车运行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1)交通部出台的仅是征求意见稿,效力还不确定;(2)即使“先行赔付”制度得到正式认定,也不意味着专车运营平台承担了最终的不利后果,因为先行赔付并不否认专车平台可能拥有的追偿权;(3)交通部之规定只是部门规章,其规定之合理性仍值得探讨,对于侵权责任的探讨仍需从侵权法本身出发。同时,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许多专车交通事故案例,法院判例也已经出现,但法院之裁判也不一,并未形成对于专车侵权责任的统一观点。②因此本文论证的便是专车运行模式中,出现交通事故后侵权责任如何分配的问题。?   (二)文献综述?   在学术类文章中,尚没有专门对专车平台的侵权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但是对于此问题的观点阐述则较为丰富,例如,有人认为如果是私家车作为专车使用,那么对乘客十分不利:在发生车辆损失时,乘客人作为车辆承租人应承担损失;在发生人身损失时,乘客作为司机雇主亦应承担损失。照此,乘客作为消费者将承担最大的不利益。③也有人通过保险制度揭示出私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用于专车经营,实际上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因而可能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规定,最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④然而,此类文献论证性不足,一部分还是针对具体案例讨论,系统性不强而且数量较少,没有做到类型化研究。?   另一类文献则是关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研究,⑤针对此类文献,主要有三个特点:第一,根据主要内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概括性地讨论民事责任,得出网络交易平台的主要义务(例如保证网络交易平台正常运行、保证交易安全义务、制定和公示交易规则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合理审查义务、信息监管义务、资料存储管理义务、信用管理义务等),但不说明具体承担何种责任;第二,从归责原则角度出发,笼统地得出适用过错原则或无过错原则;第三,对于具体性、不同的交易平台讨论比较少,其中只有对买卖类交易平台分析较多,同时也涉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分析,但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平台讨论较少。?   (三)研究范围的确定?   专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根据不同的受害人,可产生不同的请求权和法律效果:(1)搭载专车的乘客受损害;(2)进行专车服务的驾驶员受损害;(3)交通事故致使专车乘客与驾驶员以外的第三人受损害。?   乘客与第三人作为损害人时,其侵权请求权的分析其实是一体的,较为明显的区别是在于乘客与专车平台之间仍有合同关系,故在请求权的选择上,乘客较第三人多一层合同请求权的选择。驾驶员与专车平台的法律关系则需要分类讨论,其法律关系是否使得专车平台承担雇主责任,也会影响到第三人对侵权人的请求权。故在三个类别化的请求权分析中,会重点分析第三人的侵权请求权。而在赔偿责任主体方面,将重点关注专车平台公司在各类情形中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之责任。?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和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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