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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票据法概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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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 第二节 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 第三节 我国的票据立法 第四节 票据法的特点及其地位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制度以及票据上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广义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个法律部门中关于票据规定的总和。 即除了票据专门立法以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破产法、税法等法律中有关票据的—切规定。 因此,民法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质押的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除权判决的规定,破产法中关于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税法中关于票据印花税的规定,公证法中关于票据拒绝承兑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等等,都属于广义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 狭义的票据法,则指有关票据的专门立法。 狭义的票据法既可以是以“票据法”为名称的单行法律,也可以是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以票据为名称的编、章或节。此外,狭义的票据法还包括有关票据法的施行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等。 一般所说的票据法,主要是指狭义的票据法。 第二节 各国票据法和统一票据法 一、近代票据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二、早期票据法的三大法律系统 三、国际票据法的统一 一、近代票据法的形成和发展 ——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近代的票据法,起初是在欧洲中世纪未期的商习惯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由当时商人团体的规章、惯例以及商人裁判所的判例组成。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逐渐形成,这种习惯法也随之演变为成文法。 最初出现的成文法或制定法形式的票据法是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时期的《陆上商事条例》中关于票据的规定。法国大革命后。1807年的商法典中包括了汇票与本票的规定。1865年,随着银行制度的发展,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这是近代票据法的开始。现行法国的票据法和支票法都是1935年新公布的。 二、早期票据法的三大法律系统 早期票据三大法律系统: 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法,从其规定的内容以及商事习惯来区分,主要有三大法律系统: ①法国法系。 ②德国法系。 ③英美法系。 ①法国法系 公元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的《陆上商事条例》或称《商事敕令》(Ordinance sur Ie Commerce)是法国票据法的基础,也是近代票据制度成文法化的典范。 法国大革命之后,1807年拿破仑主持编纂了《商法典))(Code de ommerce),其中第一编第八章即为票据法的内容(第110条至第189条)。但这里的票据只包括汇票与本票两种。1865年,法国又制定了《支票法》,作为特别法。可见,法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仅指汇票和本票,支票属于另外一种有价证券。 法国票据法的主要特点是把票据作为代替现金输送的工具,而较少考虑以票据作为流通手段和信用工具。它强调资金关系,要求票据必须载明代价的字句,否则就不产生票据法律上的效力。 在内容上,法国票据法多沿袭旧习惯,认为票据只不过是输送金钱的工具,并且票据是证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的契约,因此没有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截然分开。这样就不利于票据的流通和信用职能的发挥,使之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鉴于此,法国于1935年10月30日在参考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的相关规定之后,修订其商法,并于1936年2月1日公布施行。 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波兰、荷兰、比利时、希腊、土耳其、埃及、西斑牙、意大利及拉丁美洲诸国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曾经产生过较大的影响。 ②德国法系 德意志各邦从17世纪起,相继颁布了票据法规,其中以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最为详尽。但由于内容抵触致使应用起来遇诸多不便。1846年,由关税同盟倡导,掀起了统一各邦的票据法运动。1847年,以普鲁士邦法案为基础,德国制定了《德意志普通票据条例》,该条例为关税同盟各邦采用。以后这个条例又为德章志帝国沿用。其后,又几经修正,于1871年4月16日颁布施行《德意志票据法》 。这个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与法国法系相同,仅指汇票、本票两种,1908年6月12日德国又颁布了《支票法》 。 当时由于资本主义经济贸易的发展,德国法较为注重票据的流通作用和信用作用。因此,它采取较为严格的形式,强调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 德国法系的精神是摒弃“票据仅仅是输送金钱的工具”这一传统观念,认为票据的职能不只在于输送金钱,而且是重要的流通工具和信用手段。票据所体现的票据关系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应该断然分开,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从这一点看,德国票据法在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道路上,比法国前进了一大步。 德国现行的票据法是1933年6月21日,在参考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的基础上制定公布的《票据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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