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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Chapter V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 内容提要:本章章着重论述了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的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联系的承认和继承制度。重点掌握:国家的要素、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二节???国家的要素和类型Section Ⅰ Constituents and Types of States 二、国家的类型(types of states) 特征: 第一,联邦宪法 第二,最高权利机关 第三,国籍 第四,对外交往权 (二)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 1、概念: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2、永久中立国要承担的义务: ①战争权的限制 ②缔约、结盟权的限制 ③领土主权的限制 ④中立义务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Section Ⅱ Fundament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基本权利 基本义务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概念(concept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 国家的权利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是指国家固有的成当然享有的权利,如独立、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等。 国家的派生权利是从基本权利引申而来或是国家通过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法取得的。 二、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Main contents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states) 1、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 2、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 3、自卫权(right of self-defense)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正受到他国的武装攻击; (2)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 (3)会员国应将其采取自卫的办法立即报告安理会。 (4)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原则。 4、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 (1)属地管辖(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案例:荷花号案 (2)属人管辖(Personal jurisdiction) (3)保护性管辖(protective jurisdiction) (4)普遍管辖(universal jurisdiction) 三、国家的基本义务(fundamental obligation of states) 四、国家豁免权(State immunity) 1、概念(concept): 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案例:交易号案 2、豁免的内容(contents) (1)国家行政豁免。 (2)立法管辖豁免。 (3)司法管辖豁免。 司法豁免的内容如下: 第一,非经外国国家同意,一国国内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外国国家行为、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案件;但如果外国国家为原告,被告提起反诉则不在此限。 第二,即使外国同意参加诉讼,一国法院也不得采取查封或扣押外国国家财产的诉讼保全措施。 第三,即使外国国家败诉了,未经外国同意,一国法院也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或代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豁免的主体(subject) 《国家管辖豁免草案》第2条第l款(b)项规定,“国家”是指:(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3)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的国家政治区分单位;(4)国家机构或部门和其他实体,只要它们授权为行使国家主权权力而行为;(5)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为的国家代表 4、豁免的理论 (Theories) 绝对豁免 相对豁免 案例:叶赛林—沃尔平诉苏联新闻社案? 案例: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输公司案 5、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wavier) 放弃的条件 (1)自愿性; (2)明确性; (3)具体性。 明示放弃: 默示放弃: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作为特定诉讼有利益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作为被告正式应诉、提起反诉等等。 第四节 国际法上的承认Section Ⅲ 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一、国际法承认的概述(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 in general)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特征(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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