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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III;*;*;Section one Introduction;国际法主体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第一, 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第二,国际法主体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第三,国际法主体是依国际法确定的国际法律人格者。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主要是这样几种:
1、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2、认为国际法的主体除了国家这个主要的主体以外,还有国际组织和一些争取独立的民族;
3、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个人都是现代国际法的主体。
分歧最大的就是个人能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的问题。 ;*;*;第三节其他的国际法主体;第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规范的重要对象。
第三,国际组织既是参与制定和发展国际法的重要主体,又是遵守和实施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它国际文件所确认,并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国际组织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但它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是一种不同于国家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二、 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
它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且富有意义的问题。多数民族解放运动的团体组织在国际社会的活动,如参加国际会议、与现存国家进行国际交往、签订条约或协定甚至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等,都是将其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建立在“民族自决原则”的基础上的,它们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渡的政治实体。;;三、 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关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问题,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论。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学者也逐渐接受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法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情况特别明显地表现在国际刑法领域。
根据国际刑法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实践,作为国际刑法主体的个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但总的来说,即使承认个人在国际法的某些领域(例如国际刑法领域)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其范围也是很有限的。;认为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外交及领事代表都是个人,却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特权与豁免,说明个人可以直接享有国际法的权利。
2、国际法,尤其是现代国际法在许多方面赋予个人权利和义务,说明个人是具备主体资格的。
3、国际刑事法律中,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会受到刑事惩罚,说明个人可以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4、国际法上关于国际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规定也赋予个人国际法上的权利。
5、个人也能够参与国际诉讼程序,证明个人在国际法上诉权的存在。 ;*;;Recognition of States;;1.国家承认的对象是新国家
对国家的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新国家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独立。指争取独立的民族取得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独立国家。
(2)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成一个新国家。
(3)分离。指一国的一部分从母国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4)分立。指一国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这一学说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1)新国家是先于并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实际存在的,并不是由于承认才被创造出来的。
(2)新国家一经出现,就享有主权和由此而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
(3)按照构成说会出现一个新国家时同是国际法主体,又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自相矛盾的情况。;*;;*;*;;1.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和区别。
(1)联系: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2)区别: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3.按照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府更迭,如正常的王位继承,通过正常选举而产生的新政府,一般不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
4.根据国际实践,一国承认新政府,是以“有效统治”原则为根据的。;5.一国可以对新政府予以承认或不予承认,但不能利用承认干涉别国内政。
(1)1907年厄瓜多尔外长托巴提出以宪法程序作为承认政府的条件的托巴主义;
(2)1913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布拒绝承认以破坏宪法的方式而建立的政权的威尔逊主义。
(3)1930年墨西哥外长艾斯特拉达声明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和外国政府的关系艾斯特拉达主义。
;;(二)承认的效果(effects of recognition)
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1.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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