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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0年修正案(附英文)
录
目
Ⅱ
第 -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增加新的B-1部分
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
增加新的第25-1条
适用范围
增加新的第25-2条
定义
增加新的第25-3条 要求的分舱指数“R”
增加新的第25-4条 达到的分舱指数“A”
增加新的第25-5条 因数“Pi”的计算
增加新的第25-6条 因数“Si”的计算
增加新的第25-7条
渗透率
增加新的第25-8条
稳性资料
增加新的第25-9条
在货船水密舱壁和内部甲板上的开口
增加新的第25-10条
货船上的外部开口
【名称】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海安会以决议MSC.19(58)于19
90年5月25日通过〕
Ⅱ
【题注】 第 -1章 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
以下新的B-1部分包括第25-1条至第25-10条,加在现有的B部分之后:“B-1部分
①
货船分舱和破舱稳性
①
在采用包含在B-1部分的各条规则时,本海上安全委员会请各主管机关注意到,这些规则应
与由本组织制订的有关解释性文件一起使用,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本部分适用于1992年2月
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第25-1条 适用范围1 本部份的要求适用于船长(“Ls”)超过100m的货船,但不包括被
② ②
证明是符合本组织公布的其它文件 中分舱和破舱稳性规则的那些船舶。 符合以下规定的船舶可以
不适用于B-1部分:
《MARPOL73/78》附则I;
.1
.2
经修订的《国际散化规则》(MSC.4(48)和MSC.10(54)决议);
《国际液化气船规则》(MSC.5(48)决议);
.3
.4 《近海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导性文件》(A.469(XII)决议);
.5
《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A.534(13)决议);
采用《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第27条的破舱稳性要求且同时符合A.320(I
.6
X)和A.514(13)决议的规定,但对适用于该公约第27(9)条的船舶而言,其被认为是
下文提到的规
有效的主横水密舱壁应按A.320(IX)决议第(12)(f)款的规定分隔。2
则包含本部份的整套规则。3 对某一特定船舶或一组船舶,如果确信至少能达到与本规则同等的安全
程度,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变通的布置。凡允许采取这一变通布置的任何主管机关均应将其详细情况通
报本组织。
第25-2条
定 义
“分舱载重线”是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1.2 “最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定义如下:1.1
深分舱载重线”是相应于船舶核定的夏季吃水的分舱载重线;1.3 “部分载重线”是空船吃水加上空船
吃水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间差值的60%。2.1 “船舶分舱长度”(“Ls”)是船舶处于最深分舱载
“船长中点”是船舶分舱长度的中
重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甲板及其以下部份最大投影型长度;2.2
点;2.3 “后端点”是分舱长度的最后一点;2.4 “前端点”是分舱长度的最前一点;3 “船宽
“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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