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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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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 一、《协调制度》产生 (一)颁布时间 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年6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或HS。 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类别、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 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分类。 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划分。 从品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 第二节 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目录简介 一、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产生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本国子目(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形成了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然后分别编制出《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 二、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 《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而我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编码为8位数,其中第7位、第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的“本国子目”。(即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 第三节 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 一、归类的依据(重点) 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 1、《进出口税则》; 2、《商品及品目注释》; 3、《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 5、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二、归类的申报要求(了解)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或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三、归类的修改 海关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名称编码不正确的,按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根据《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四、预归类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简称预归类)。 (一)预归类申请 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二)预归类受理和归类决定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 经直属海关审核,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由税则司进行行政裁定) (三)预归类的决定书的使用 申请人在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主管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五、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进出口相同货物,应该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四节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一、规则一 (一)条文内容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体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二)规则解释 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没有法律效力) 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如果按照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法确定归类,按以下的其他规则(规则二、三、四、五、六)确定品目的归类。” 在对商品进行归类的时候,如果按品目条文、及相关的章注、类注还无法确定归类的,才依次按规则二、三、四、五、六来归类。 二、规则二 (一)条文内容 (一)品目所列货物,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二)规则解释 规则二(一):所有列出某一物品的品目范围不仅包括完整的物品,还应扩大到包括: 1、不完整品(是否缺少关键部件) 例如:缺少电池的笔记本电脑,仍然按照笔记本电脑的基本特征进行归类。 2、未制成品(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 例如:齿轮毛坯,虽需要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制成品,但是已具有制成品的大概形状或轮廓,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3、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尚未组装或已拆散) 例如:组装木制家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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