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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现象透析
郭富青 西北政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企业改制/工会持股/现象透析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进行了大面积的、史无前例的公司化改制。这种公司化改革不仅实现了国企和集体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明晰了企业产权,吸纳了社会资本;而且,确立了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改善了企业的经营机制,从而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然而,在企业大范围的公司化改制的过程中,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和立法的滞后,也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其中,值得重新审视的现象之一,就是企业实行改制中,工会在新成立的公司中持股的问题。这是一个目前在理论、立法和实践做法上均存在矛盾和盲点的问题。是由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提出的,一个涉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工会制度两大领域的新课题。
工会或持股会在企业改制后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现象时所闻,而且工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现象也绝非罕见。有关方面的数据统计表明,2002年8月份,工会(持股会)控制了7‰的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工会(持股会)直接持股的上市公司共47家,其中直接持股比例在10%以上的上市公司有5家。持股上市公司家数最多的持股会是“光明持股者协会”,2001年末共持有3家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若再加上持有“东安动力”(600178)流通股的“光明协会”,共为4家)。
2000年6月,“广发工会”半价受让“广发证券”持有的“辽宁成大”股权,“广发工会”部分控制“广发证券”。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与自然人出资设立“浙江天业投资有限公司” ,并由其实行控股。“中科健”工会于1993年出资设立深圳蛇口科健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这就是后来成为上市公司的“中科健实业”。“深圳市海众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资1,080万元,占90%的股份。“万科”的前身“深圳现代企业有限公司”,1984年成立,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1998年,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行社会公众股,公司净资产13,246,680元,折股13,246,680股,其中国家股7,948,008股,企业股5,298,672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3%由“万科工会”的持有。“美托投资”成立于2000年4月7日,由“粤美的”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会共同出资组建,工会拥有部分股权。
企业改制中工会持股的动机、目的和原因纷繁复杂,不一而足,大致有以下情形:第一,为实现企业职工对改制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绕过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设立的法定人数的限制,由工会出面向职工集资并代表职工持有公司的股份。由于改制企业的职工人数往往众多,势必突破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需要组建职工持股会或以工会的名义作为实现职工持股的中间组织形式,担任职工持股受托人的角色。工会与职工持股会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组建职工持股会的实践中,许多地方将职工持股会作为非法人社团,隶属于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下。如黑龙江、甘肃、上海、江苏、安徽、陕西在有关职工持股管理的规章中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工会下属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外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试点暂行办法》也规定: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下属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管理的组织。《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规定:员工持股会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从以上规章可以看出,在实践操作中,除了北京、山西个别地区允许职工持股会单独登记为社团法人之外,职工持股会大多挂靠在工会下面,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作为公司的股东。第二,在实行内部职工参股进行企业改制的公司中,考虑职工股权集中行使的需要,职工股份往往采取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的方式。由于职工持股会在性质、股权行使和运作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因此,1999年,民政部停止了对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证监会也明确指出,持股会(工会)不能再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然而,工会对有限责任公司和不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持股,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的规定。第三,有些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的过程中,既不想吸收外部自然人、法人投资,也不愿意实行内部职工持股,但是,又不具备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国家受权投资机构或部门的资格,为了满足公司法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2名以上法定最低人数的要求,于是,将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划归工会持有,在这种情形下工会仅仅是一挂名股东,并不真正享有股东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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