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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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含上游工业园、金桥工业港、火车站工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会专家组咨询后报县规委会和县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会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 ?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 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2、R3 C1。C2 C3。C4 M1 M2。M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 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统一开发规划;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 高层非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 区 高度 (米) 平地(5o以下) 坡地(5o-15o) 坡地(15o-25o)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 区 商业中心 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80-150 (中央商务区) ≤6.0 ≤18% 60-80 ≤4.0 ≤20% 50-60 ≤3.3 ≤20% 40-50 ≤2.8 ≤22% 30-40 ≤2.5 ≤24% 24-30 ≤2.2 ≤28% 24米以下 ≤2.0 ≤30% 新 区 60-80 ≤3.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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