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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蓬溪县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和新区(含上游工业园、金桥工业港、火车站工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会专家组咨询后报县规委会和县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会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
表2-1
序号
兼容性质
?
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建设施用 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绿地
第一类
第二、三类
商贸办公
教科文卫
一类
二、三类
普通
危险品
R1
R2、R3
C1。C2
C3。C4
M1
M2。M3
W1
W2
U
G
1
居住用地
R
√
√
△
×
×
×
×
×
√
△
√
2
商业、金融业用地
C2
×
√
√
△
×
×
√
×
√
×
√
3
行政办公
C1
×
√
√
△
×
×
×
×
√
×
√
4
教科文卫
用地
C3
×
×
△
√
×
×
×
×
√
×
√
5
工业用地
M
×
×
×
×
√
√
√
×
√
△
√
6
仓储用地
W
×
×
×
×
√
△
√
√
√
△
√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
×
×
×
×
×
×
×
√
×
√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第八条 为避免零星房地产项目开发,旧城区不宜零星建设的应编制小地块统一开发规划;新区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应不低于5000平方米。
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 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 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 高层非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 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
建设项目容积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
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1.2
1.5
1.2-2.5
1.8
2.5-3.5
2.2
3.5-4.5
2.6
4.5以上
3.0
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
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表2-3
分
区
高度
(米)
平地(5o以下)
坡地(5o-15o)
坡地(15o-25o)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旧
城
区
商业中心
以详细规划或规委批准的方案为依据
80-150
(中央商务区)
≤6.0
≤18%
60-80
≤4.0
≤20%
50-60
≤3.3
≤20%
40-50
≤2.8
≤22%
30-40
≤2.5
≤24%
24-30
≤2.2
≤28%
24米以下
≤2.0
≤30%
新
区
60-80
≤3.5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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