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法学院财税法期末复习重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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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大法学院财税法期末复习重点 税收法—502 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 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必然要求。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 一税前权利 1财会设置权:纳税人有权选用适合自身情况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而且,纳税人在按规定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相关资料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在15日2建议权:纳税人有权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对现行税制规定、征管执行方式、税收服务体系等涉及征纳双方的税务事宜,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3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得到相应的纳税指导,包括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性质有关的税法规定、具体税种、税率、税务会计处理、税收处罚等。 二税中权利 1延期申报或缴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按期缴纳税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可延期申报或缴款。 2委托代理权:纳税人出于某种需要,可以委托规范的税务代理机构依法代办税务事项。 3申请减免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3求偿权: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不应有的直接经济或精神损失时,纳税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索求赔偿。 4复议起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性质的行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监督检举权:有权监督税务职能部门依法治税行为,检举揭发贪污受贿的不法分子,以保证取之于民的税收真正用之于民。 税收基本原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从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这两方面予以规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由以下三项具体原则组成: 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要求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税 1 收要素必须且只能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加以规定,即只能由狭义上的法律来规定税收的构成要件,并依此确定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的有无及大小。 2税收要素明确原则:税收要素、征税程序等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给权力的恣意滥用留下空间。 3征税合法性原则: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税收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二税收公平原则 学术界对公平原则的理解主要有两派,一为受益说,一为负担能力说。 负担能力说认为凡具有相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相同的税收,不同纳税能力者应负担不同的税收。这个观点被税法学界和税收立法者引进税法的观念中,并发展成税法上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量能课税原则。 所得作为衡量税收负担能力的标准,是一种扣除各项费用之后的纯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各类纳税人真实的收入状态和纳税能力,且可以根据最低生活费标准进行税前扣除,还能适用累进税率和根据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使用不同的征税办法。以所得为依据设计税收负担可以实现水平和垂直的公平,特别是无负担能力不纳税的观念可以保障纳税人的生存权。 三税收效率原则 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为了提高税收的行政税率,一方面应当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堵塞漏洞,严厉打击偷税、骗税行为;另一方面,也应尽可能简化税制,使税法语言准确明白,纳税手续便利透明,尽量减少纳税费用。 税收的经济效率在于如何通过优化税制,尽可能地减少税收对社会经济的不良影响,或者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1994年分税制改革 税收: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 税收的特征:1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公法团体;2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4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5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6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7税收一种强制性的给付 税收的分类: 1中央税、地方税(收入的归属级别); 2直接税、间接税(税负转嫁) 直接税:税负不容易转嫁于他人,由纳税人直接承担的税种;间接税:税负容易转嫁于他人,纳税人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负税人并不负法定纳税义务的税种; 3一般目的税、特定目的税(收入的目的是否特定) 收入是否为了满足财政需要,税收还可以分为财政目的税与经济诱导税; 4对人税、对物税(税收立法时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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