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第六章 价格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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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章 价格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价格的定义、基本职能,价格 法的概念、法律作用,价格的调节方式,价格法的基本 制度,违法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1.价格的基本职能和调节方式 2.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 价格的调节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吉林玉米批发公司等操纵绿豆价格案 • 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企业捏造散布绿豆涨 价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事后,价格主管部门对吉林玉 米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 100万元罚款;对协办企业处50万元罚款;对参加会议 并相互串通的其他109家绿豆经销企业,由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予以告诫。 第一节价格与价格法概述 •一、价格概述 • (一)价格的定义 • 价格是商品同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或者说,价格是价 值的货币表现。我国《价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 (二)价格的基本职能 • (1)标度职能。 • (2 )调节职能。 • (3 )信息职能。 二、价格法的概念 • 价格法是国家为调整与价格的制定、执行 、监督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各类 法律规范的总称。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三、价格法的作用 • 第一,价格法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价 格行为,维护价格秩序。 • 第二,规范公平竞争环境,优化价格形 成机制。 • 第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协 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 第四,规范、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 ,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三、价格的调节方式 • (一)市场调节价 •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 竞争形成的价格。 • (二)政府指导价 •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 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三)政府定价 • 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 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 • 民用管道燃气、供水、电力、邮政业务、 电信业务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 典型案例 • 乔占祥购买2001年1月17 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车票 ,2001年1月22 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车票。第一张 车票比涨价前多付出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 付出4元票价。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决定 损害其权益,向铁道部和人民法院提出复议和诉讼。 • 北京市高院经审理认为,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8条规定的政府 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依据铁 路法的规定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 法定职责。铁道部所作的《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 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是向有权机关上 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的情况下所作 的,而且《价格法》本身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 原则,铁道部组织了类似性质的咨询会并报主管 部门审批是符合行政程序要求的,况且票价上浮 行为已经实施,涉及面广,时过境迁,证据难以 收集,实施起来不仅难度大,也直接影响安定团 结。据此,北京市高院认为,在《价格法》配套 措施出台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 处。上诉人乔占祥请求铁道部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 第二节价格法的基本制度 • 一、价格的监督管理体制 • 价格监督管理体制是指一国价格管理机构的设置、权限 划分和职能配置的相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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