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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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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 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 主讲人: 潘 斌 单 位: 高邮市地税局 电 话: 0514 手 机: E-mail: gydspb@163.com 2011-6-6 1 转增股本 • 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 • 1.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 2.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 • 3.债转股 • 4.借款增资 • 二、征税原理 • 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 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 • 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 •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 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 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 2011-6-6 2 转增股本 • 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 的部分,应 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09】60号) • 三、政策依据 • (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 股本 • 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 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 546号、苏地税函【2009】132号) • 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时将有关资产 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 2011-6-6 3 转增股本 •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 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 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 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 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 征个人所得税。 • (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 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 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国税函 【2001】832号) • 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 • (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 2011-6-6 4 转增股本 • 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 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 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 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国税发【2008】115号) • 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 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国税函【2005】319号) • 注:国税函【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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