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规范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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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目 录 总 则 术语、代号 用地与建筑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住 宅 公共服务设施 绿 地 道 路 竖 向 管线综合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 总则 1.0.1建国以来,我国未专门制订过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统一的技术性规范。50年代基本套用原苏联 的有关模式,1964年原国家经委、1980年原国家建委,虽先后在颁布有关的城市规划的文件中, 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但由于这些技术法规不完善,且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 的要求,使城市规划、设计、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应有的依据及必要的法制管理准则,致使 相当一部分已建居住区出现配套设施不全,或布局不合理,或密度过高,居住生活环境质量下降等 问题。既不能满足居民居住生活需要,更难达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同时,由于国 家对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有关词解和指标的计算口径无统一的标准和规定,认识比较混乱,既 影响规划工作质量,又缺乏可比性。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 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 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 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 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 1 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 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 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 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 定。 1.0.3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可行、合理、符合国情。其一,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 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其二,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户)口规模;其 三,分级配套适应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其四,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 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小区(7000~15000人)、组团(1000~3000人)三级规模,科学合理, 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居委会、 综合服务站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粮油店、综合副食店等;对一整套 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 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综合服务站可与组团级人口规模对应,一所 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 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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