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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长盈精密”)委托,作为长盈精密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统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就本次注销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
次期权注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
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
金杜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
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
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
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长盈精密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
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调整及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
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
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期权注销的授权和批准
(一)2013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与首期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于2013 年 11 月19 日就《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
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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