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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信行业外资场准入若干法律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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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行业外资市场准入的若干法律问题 由于电信行业,特别是电信服务业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大都对本国的电信服务业采取保护的策略,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对外开放已有二十多年,而电信服务和金融等行业的开放是近几年才开始的。尤其是2001年加入WTO后,电信行业的开放进程明显加快。而这种开放的程度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个市场准入的问题。 一、电信行业对外资开放的简要进程   电信行业包括电信制造业和电信服务业。分别来看:   (一)电信制造业   电信制造业在改革开放后不久便对外资开放。1979年国家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4年比利时贝尔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成立上海贝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设立的电信合资企业之一,随后世界电信设备制造业巨头摩托罗拉、诺基亚、爱立信、朗讯、ATT、英特尔、西门子等也进入我国。90年代末,外资电信设备制造企业的产品已经占有了很大市场份额。1998年1月1日国家公布新的外商来华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明确鼓励外商投资电信设备制造业,外资企业数量和规模更是迅速增长。   (二)电信服务业   对于电信服务业,我国在2001年以前一直是明令禁止外商参与电信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无论是增值业务还是基本业务,前邮电部的邮部(1994)506号文件就明确规定“……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电信业务……”。2001年信息产业部颁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服务业正式对外资开禁。但是开禁以来,进入电信服务业的外资非常有限。到2005年底,除了一些申请增值业务的外资运营商进入了实际的企业设立程序之外,基础业务领域,并没有外资运营商准备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这使得基础业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在2005年继续保持着“零”的记录。只有少数外商通过收购股份间接投资国内电信企业,如2005年5月,沃达丰在中国移动的持股3.27%,2005年6月Telefonica公司在中国网通持股5%。,总体来说,外资运营商对中国电信服务业还处于试探观察阶段。 二、现行法律中关于外资市场准入的规定及分析   (一)电信制造业   目前外商投资于电信制造业,主要应遵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外商投资企业法,以及《电信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在电信制造业对外商投资是鼓励的,不存在限制。   (二)电信服务业   外商投资于电信服务业,应遵守三个层次的法律法规:第一个层次是我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的相应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同时也包括《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第二个层次就是我国的入世承诺中对外商投资电信服务业的业务领域、地域范围和股权比例的限制,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电信业相关内容:第三个层次是电信业的行业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 让我们看看上述法律法规对外资市场准人是如何规定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该法的颁布主要为了鼓励引进外资。故规定了外资比重的下限。   2、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在入世减让承诺表中电信部分做了如下承诺:   增值服务(含互联网服务)与寻呼业务:入世后上海、广州及北京允许合资企业外资限占30%以下股权;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武汉(以下称“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49%;入世后两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50%。   移动话音与数据业务:入世后,外资占少数(25%)股权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这些城市之间开展业务:入世后一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人世三年后,外资可占49%;人世五年后取消地域限制。   国内与国际业务:入世后三年内,外资占少数(25%)的合资企业可以在上海、广州、北京及其之间提供服务;入世后五年内推广至“其他城市”,外资所占股份可增至35%;入世后六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外资可占49%。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做出上述承诺,主要是考虑到外资电信企业强大。国内电信企业竞争力差的实际状况,为了保护国内电信企业的发展,从业务种类、外资股比和地域方面对外资进入作了限制,通过逐步开放,给国内电信企业争取一个过渡发展期。虽然地域限制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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