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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十大问题(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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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发展的十大问题(上) 2018年3月23日,住建部公开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推动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工程咨询企业的细化举措,是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操作指引。但从法律角度而言,“全过程工程咨询”暂时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内涵和外延、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及人员要求、合同计价方式、法律责任等等问题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内进行理解与适用,都将是身处咨询行业变革时代的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由此,笔者结合《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具体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相关十个主要问题予以分析,以期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提供帮助和参考。 一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定义 关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定义应明确: 1.委托主体: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的相关咨询管理服务,工程咨询单位受其他主体委托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 实践中例如工程总承包商委托专业咨询管理单位为总包合同的履约提供咨询服务的,应不属于目前《指导意见》推行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首先,从提供咨询服务所覆盖的阶段来看,工程承包仅为项目实施阶段中的一部分,工程承包商所委托的咨询单位仅能就承包商承包范围的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其服务内容不足以覆盖建设项目全过程生命周期; 其次,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初衷而言,全过程工程咨询是为了推动我国工程咨询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咨询服务行业的服务水平,实践中鼓励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转型的企业通常为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 最后,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建设单位,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工程承包的实施阶段虽然直接关系工程质量安全,但不能够全面反应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咨询单位受工程总承包商提供咨询服务所体现的价值在于为工程总承包商对业主的履约提供服务,而承包商的履约对于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而言,仅属于其中的一个环节,对项目建设单位来讲,项目的投资收益还取决于前期的策划及后期的运营。 2.工作内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包含在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规划和设计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多种组织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可以为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咨询服务,也可以仅为项目的若干阶段提供不同的专业咨询服务,或为项目的某一专业咨询提供跨阶段的咨询服务。《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 )第八条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 例如某一工程咨询单位为项目提供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不同的专业咨询服务,或者为项目的不同实施阶段提供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多个设计阶段服务的,都属于《指导意见》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种组织方式。也即目前咨询单位仅就项目全过程中的若干内容或阶段提供服务的,也可纳入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 因此,咨询企业在承接全过程咨询服务时,合同项下服务范围、阶段、内容应当进行清晰的界定,如果服务界限不清,则在具体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区分服务范围内的变更或是服务范围外的新增内容,这也直接关系到咨询服务费用的计费、风险分配管理和合同价款调整,也正基于此,现阶段亟待工程咨询技术标准的出台,以为咨询服务内容的边界范围做参考。 二 哪些项目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作为工程项目组织实施领域的新兴事物,有其发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如同国内现阶段的“工程总承包”模式一样,虽然身着主角光环熠熠生辉,但却未必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现阶段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主要是: 1.从项目资金属性来看,《指导意见》鼓励适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项目主要为“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我们进一步分析认为,“政府和国有投资项目”应限于“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两大类。 主要考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仅针对政府投资工程提出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未提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指导意见》中扩大了鼓励适用的项目范围; (2)《指导意见》增加“国有资金”项目的举措,虽有利于进一步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但如果不计国有资金在项目中所占的比重而将所有涉及国有资金的项目均涵盖进来,则将较大范围地干涉项目参与主体对于是否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自由选择权,不当干预市场规律,由此建议进一步限制国有资金的项目类型,界定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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