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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务限法立法文化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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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 MERGEFORMAT PAGE \* MERGEFORMAT 1 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探析 作者:陈玮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 摘要: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宋代务限法承袭了唐代保护农业生产的务限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完备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运作。本文从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来剖析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本文共分为两个主要部分。第一个部分从务限法的概念以及北宋和南宋对务限法的规定来分析务限法的内涵。第二部分从五个方面论述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传统农业耕作制度、自然经济观、宋代息讼政策、行政和司法一体化、唐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务限;宋代;立法文化 目录 一、务限法的内涵…………………………………………………… (1) (一)务限的概念………………………………………………………(1) (二)北宋对务限的规定 …………………………………………… (2) (二)南宋对务限的规定………………………………………………(2) 二、宋代务限法的立法文化分析…………………………………… (3) (一)司法活动顺应传统农业耕作季节性……………………………(3) 自然经济观在诉讼时间上的规定………………………………(5) (三)宋代的息讼政策和惧讼心理……………………………………(6) (四)中国古代行政司法一体化………………………………………(7) (五)唐宋对诉讼时效加以限制的传统………………………………(8) 三、结语…………………………………………………………………(9) 参考文献 ………………………………………………………………(10) 一、务限法的内涵 (一)务限的概念 宋时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生产,对受理民事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定,称为“务限”。按宋制,对发生在民间的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纠纷,每年十月一日后至次年正月三十日前须把诉状递交官府,三月三十日前官府必须审理裁定完毕,其余时间不能受理。这一根据农务来规定轻微案件起诉、受理、断遣时限的制度,称为“务限法”。 肖永清,《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务”是指农务,即农业生产劳动。“入务”,即进入了农忙季节,从农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开始到九月三十日结束。在这一 肖永清,《中国法制史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71页。 郑天挺,谭其骧:《中国历史大辞典》,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47页。 (二)北宋对务限的规定 《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婚田入务》中规定:“谓诉田宅、婚姻、债负,起十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检校,以外不合。若先有文案交相侵夺者,不在此例。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如未毕,俱停滞刑狱事由闻奏。”。[宋]窦仪:《宋刑统·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07页。这是宋代民事诉讼时间限定的最早立法。其大致含义如下:所有有关田宅、婚姻、债务之类的诉讼,每年农历十月一日以后,州县官府可以受理,到次年的正月三十日,州县官府停止受理诉讼。如果原来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可以延长审理至三月底,但三月底以后,不仅不能接案,也不能审案。因为此时已进入春耕农忙季节,不能因民讼案件而影响当事人的农业生产。宋代官吏多能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如《元史·李师中传》有载:“李师中 [宋]窦仪:《宋刑统·户婚律》,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207页。 [元]脱脱:《宋史》,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8551页。 宋仁宗景祷五年(1038)五月诏:“诸色人论田上诣阙进状,朝廷下转运、提刑差官推勘者,并依令十月一日以后施行。”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5页。可见北宋对每年十月一日以后审理案件的 [清]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第195页。 但并非宋代所有的民事诉讼都要遵照务限之期,《宋刑统》同时也规定:“如是交相侵夺及诸般词讼,但不干田农人户者,所在官司随时受理断遣,不拘上件月日之限”。意为涉及财产侵夺且不影响农务生产的案件,不受务限期的限制,官府可随时审理,以保护合法权益,排除不法侵害。 郭东旭:《 郭东旭:《宋代法制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91页。 北宋仍然存在一些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执行务限例外情形的案例,特别是对民户陈诉灾伤、不予受理的现象尤为严重。如哲宗元佑五年,因“秀州嘉兴县民数千诣县诉水灾,知县王岐不为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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