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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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内容 内容 形式 告知 含义形式 含义 形式 保证 弃权 弃权 禁止反言 弃权与禁止反言 投保人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人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投保人(7点)保险人(2点) 投保人(7点) 保险人(2点) 告知保证(2点)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告知 保证(2点)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第二部分 知识解析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合同订立时,而且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告知 1、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对保险人而言,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数额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对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重要事实,如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 2、告知的内容: (1)投保人告知的内容: 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③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有效力; 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⑤如重复保险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 3、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①无限告知; ②询问回答告知(我国立法规定)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①明确列明(只需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②明确说明(不仅应当明确列明,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二)保证 1、保证的含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2、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确认保证(涉及过去和现在); ②承诺保证(涉及将来) 默示保证: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如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代理人的弃权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构成弃权的两个要件: 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 其次,保险人须知道有权利存在。 2、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条件。(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现为:误告、漏报、隐瞒、欺诈 对保险人,表现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 (二)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事故发生前 事故发生后 故意不履行 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过失不履行 可以或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责任但可退保费(有重大影响的) 承担责任(没有重大影响的) 编造虚假事故原因 虚报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标的危险增加未通知 因增加的危险导致损失不承担责任 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有权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2年以内的: 申报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申报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不真实的,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增收保费或者调整给付保险金 2年以外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2)保险人:①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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