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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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的运作程序,以充分发挥股东会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股东会审议决定议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等有关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实行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十日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时;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召开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集股东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会议通知书面发给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对会议召开的背景复盘后均予以同意),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会召开的时间,除非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会议通知包括: (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投票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九条 拟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将决定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董事会秘书,不回复的视为不出席,董事会秘书据此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额,股东额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东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方可召开股东会。 第十条 召开临时会议的,有权人员/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提出召集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有权人员/机构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四章 参会与委托参会 第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作为委托人的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或者其他以书面形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人股东为法人的,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三条 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交存董事会秘书。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董事会保存。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东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所需费用由公司负担,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 (1)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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