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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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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教育局
昆山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诚信办学
信用约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下称“培训机构”)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督促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推进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构建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和《昆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信用约束管理的对象为:经昆山市教育局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名单由市教育局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信用约束管理制度包括办学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四项制度。信用约束管理制度采取信用评价方式,市教育局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 信用约束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用约束管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二章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6项一级指标,16项二级指标,40项信用评价要素,总分值为100分,70个计分点。另设有4项加分要素,分值为20分。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六条 培训机构评价办法
1、随机检查。教育局将不定期地对教育机构进行督导和检查。
2.自我检查。每年12月份教育机构对照《指标》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材料整理成册并上报教育局。
3.集中检查。每年的2-3月集中进行信用评价,教育局将组织信用评价小组,根据《指标》对被信用评价的教育机构采取听(听取情况汇报)、看(看现场)、查(查阅有关资料)、访(召开学生、教职员工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全市统一布置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第三章 办学异常名录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培训机构信用评分低于90分的,列入办学异常名录。
第八条 培训机构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完毕,信用得分达到90分的,可移出异常办学名录。
第九条 市教育局组织对全市各培训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培训机构信用得分低于90分的,由市教育局将初评结果及拟移入异常名录的情况书面告知被评价机构。被评价机构应将对初评结果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教育局(逾期视同无异议),对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陈述申辩资料或证据。市教育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条 市教育局在政府网等媒体上对拟定的办学异常名录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办学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办学异常名录由市教育局发文对外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机构,存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档案。
第四章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信用评分低于70分的,该机构及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按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完毕,并在1个月内不再发生违规办学行为,信用得分达到70分的,可移出“黑名单”。
第十四条 市教育局组织对各培训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培训机构信用得分低于70分的,由市教育局将初评结果及拟移入“黑名单”的情况书面告知被评价机构。被评价机构应将对初评结果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市教育局(逾期视同无异议),对评价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同时提供相关陈述申辩资料或证据。市教育局对被评价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复核后,拟定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在政府网等媒体上对拟定为”黑名单”的机构公示7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调查、核实公众反映的问题,确定“黑名单”名录。
第十六条 “黑名单”由市教育局发文对外公布,并书面告知被评价机构,存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除已移出的培训机构外,无论存续期间还是被动退出,将永久保留其“黑名单”记录。
第五章 分类监管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培训机构的信用评价分数,评价结果分守法机构(90分以上)、警示机构(89-80分)、失信机构(79-70分)、严重失信机构(70分以下)四个信用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黑牌标识。教育行政部门机构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对持绿牌的守法机构,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各级各类评优评先推荐名单;
2.涉及机构的审批项目,优先办理;
3.只进行例行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持黄牌的警示机构和持红牌的失信经营机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办学异常名录;
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第二十一条 对持黑牌的严重失信机构,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1.列入“黑名单”;
2.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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