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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1、医院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2、医院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1抗菌药物品种总数不超过35种;
2.2、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不超过2种;
2.3、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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