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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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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护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

案例一:医院120急救车 舍近求远致伤者死于途中 2006年8月3日晚,家住昌平区的赵女士和丈夫吴先生出门散步。在昌平区水箱厂附近的铁路上,赵女士不慎被火车撞伤,吴先生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一辆120急救车赶到现场,拉载赵女士驶向市区。 吴先生说,急救车上的工作人员没有对赵女士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导致她的伤情不断恶化。更为奇怪的是,事发地点距离昌平区医院很近,急救车却未开往该院,而是向路途相对较远的、位于市区的二炮总医院行驶。途中,赵女士的伤势越来越严重,急救车又改道开往沙河医院,但还未到达目的地,赵女士便已身亡。 吴先生认为,120急救车舍近求远,没有履行北京急救网管理制度中的“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延误了赵女士的抢救时间,导致她身亡。因此,他起诉要求120急救车所属的昌平区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等共计60余万元。 转诊的重要意义。 案例二:救护车途中肇事 贻误病人救治致死医院赔偿 来自四川农村的袁某与工友一起来到新疆奎屯市农七师 某团家属楼替人进行室内装修。18日早上,当袁某正在干活 时突然痉挛、抽风、口吐白沫,被人送往团医院救治时不见 好转,遂由团医院用救护车送往伊犁州奎屯医院治疗。哪 知,救护车行至途中时,竟与电线杆相撞,致使救护车翻进 路边小沟,造成袁某所用氧气瓶和输液管脱落,耽误袁某治 疗近一个小时,等到达奎屯时,袁某已经死亡。 袁某死亡后,其年迈的双亲不堪丧子之痛,一纸诉状将 团医院告上了法庭,车排子垦区法院根据该案的特殊性,在 原被告双方之间进行了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赔付协议,即 被告团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5000元。 行车安全? 出救延误原因小结 接警: 1、候车地址准确 2、与急救站沟通及时、准确,确认出车回复 受理: 1、及时通知出车医务人员、准确派车 2、及时、准确更改车辆状态 3、排查系统故障 出车人员: 1、及时与病家联系 2、尊重病家意愿,及时转诊 3、按规范上报现场情况,及时与中心沟通 4、行车安全 案例三:医生助人惹事端 —无医护执业人员及药品 患者江翠兰是一家金融部门干部,因患慢性支气管哮喘病于1995年病退在家治疗。江翠的邻居、好友吴风英是西峡县仁和医院药剂室主任,患病多年的江翠兰常请吴风英忙从医院给她买些必备的药品。2003年8月28日下午16时,江翠兰感到身体不适请吴风英过来帮忙。此时江翠兰咳嗽不断,断断续续地说:“风英,我出不来气……”吴风英诊断江翠兰突发哮喘,但家中氧气、药品已用完……这时,吴风英一边对患者抢救一边让其他人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几家医院均告知救护车正在途中急救病人。情急之下的吴风英想起她所工作的医院也有救护车,便拨通了医院药房的电话…“喂,我是吴风英,请急救室的医生接电话!”“医生,你让医院救护车司机小王开‘120’救护车到土门胡同来!”“好的,我马上去通知王强!”正在医院的“120”救护车司机王强接到医生电话后,立即一个人开着“120”救护车赶到了土门胡同。救护车来到江翠兰家,王强从车上拿出担架和邻居一起将江翠兰抬上车。吴风英因为要等出去买药的他人无法随车前往,便请王强速送江翠兰到医院抢救。5分钟后,救护车拉着江翠兰驶进了仁和医院门诊大楼,医护人员迅速把奄奄一息的江翠兰抬进医院进行抢救。35分钟过后,江翠兰因抢救无效死亡。 医生助人惹事端 —无医护执业人员及药品 江翠兰去世一周后,仍在悲痛之中的丈夫朱光照认为妻子患支气管哮喘病多年,只要能够及时用药病情便能得到控制,于是以“医院120救护车未配医护人员和必备的药品造成延误救治致患者死亡”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各项损失12万元。 医院辩称:患者江翠兰在病情严重时,其好友吴风英慌乱之中将电话打到医院西药房,而不是拨打被告急救电话,没有人从法定渠道告知被告出车救人;被告当时有两部救护车,王强当日非值班救护车司机,实际上王强驾救护车去拉患者江翠兰的行为应是吴风英私人用车,属个人行为。原告江翠兰与医院之间并未建立医疗服务合同,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故被告无责任和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5月28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西峡县仁和医院赔付原告朱光照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6360元。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未提起上诉。 2006年7月19日,被告仁和医院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把 16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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