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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学习要点
☆ 了解进出口货物检验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条款
☆ 熟悉处理国际贸易争议的一般原则和解决争议的
方法
☆ 掌握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的含义及相应的条款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商品检验
☆第二节 争议的处理
☆第三节 争议的处理
☆第四节 不可抗力
☆第五节 仲裁
☆本章小结
第一节 商品检验
一、概述
1.商品检验的含义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 )简称“商检”,
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
对卖方所交付给买方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和包装进行
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有时还对
装运技术条件、卫生、疫情、运输途中发生的残损、
短损,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检验和鉴定,以明确事故
起因及责任归属;还包括根据一国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对某些进出口货物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
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2 .商品检验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列入《检验检
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
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
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部门检验。该条款同时规定,凡是列
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除非经国家商检部门
审查批准免予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
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
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时,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
物,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买方在未有合理机会
检验货物之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对货物的检验问题做出
了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
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
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检验权
所谓检验权,是指依照合同的规定,买方或卖方所
享有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最终检验鉴定的权利。一般来
说,哪一方享有检验权,哪一方就有权指定检验机构检
验货物,其指定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就作为对货
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的最后评定。
如果没有检验权,就无权对货物提出异议,无权提出索
赔。因此,有关商品检验权的规定是直接关系到买卖双
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问题。
国际贸易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一般要经过
交货──检验或检收──接受或拒收等三个环节。
二、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是指货物在出口商产地(工厂)发运
前,由卖方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或前两者委托
的检验机构人员在产地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合同中
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
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检验后运离产地的责任由买方
负责。
(2 )装运港(地)检验
装运港(地)检验即“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是指货物在
装运港(地)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所约定的检验
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
为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
2 .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抵目的港或目
的地时,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地时间内,就
地对商品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
交货的品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如检
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系属卖方责任,卖
方应予负责。
(2 )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该做法是将检验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
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由双方约
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的品
质、数量或重量等项内容的最后依据。这主要适用于
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表产品以
及在口岸开件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
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
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但该检验证书不是最后
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的一定时间内,买
方有复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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