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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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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头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则 1 目的 本規範為罐頭食品工廠在製造、包裝及儲運等過程中,有關人員、建築、設施、設備 之設置以及衛生、製程及品質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條件之專業指引,並藉適當運用危害 分析重點管制(HACCP )系統之原則,以防範在不衛生條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質劣 化之環境下作業,並減少作業錯誤發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體系,以確保罐頭食品之安 全衛生及穩定產品品質。 2 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從事產製供人類消費,並經適當包裝之罐頭食品製造工廠。 3 專門用詞定義 3.1 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物品及其原料。 3.1.1 罐頭食品:指食品封裝於密閉容器內,於封裝前或封裝後施行商業殺菌而可在室 溫下長期保存者。 3.1.1.1 低酸性罐頭食品:指內容物達平衡後,其pH 值大於4.6 及水活性大於 0.85 之 非酒精性飲料及罐頭食品。該類產品必須採用殺菌值大 於3.0 之方法殺菌。 3.1.1.2 酸化罐頭食品:以低酸性或酸性食品為原料,添加酸化劑及(或)酸性食品來 調節其 pH 值,使其最終平衡 pH 值小於或等於 4.6 (水活 性大於0.85 )之罐頭食品。 3.1.1.3 酸性罐頭食品:指加工過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且其內容物之最 終平衡pH 值小於或等於 4.6 (水活性大於0.85 )之罐頭食 品。 3.1.1.4 低水活性罐頭食品:指加工過程中不添加任何酸化劑或酸性食品,且其內容物 水活性小於0.85 ,但pH 值大於或等於4.6 之罐頭食品。 3.2 原材料:指原料及包裝材料。 3.2.1原料:指成品可食部分之構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物。 3.2.1.1 主原料:指構成成品之主要材料。 3.2.1.2 配料: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物以外之構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 食品添加物:指食品在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 用以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 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營養、防止 氧化或其他用途而添加或接觸於食品之物質。 3.2.2 包裝材料:包括內包裝及外包裝材料。 3.2.2.1 內包裝材料:指與食品直接接觸之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 裹或覆蓋食品之包裝材料,如箔、膜、紙、蠟紙等,其材 質應符合衛生法令規定。 3.2.2.2外包裝材料:指未與食品直接接觸之包裝材料,包括標籤、紙箱、捆包材 料等。 3.3 產品:包括半成品、最終半成品及成品。 3.3.1 半成品:指任何成品製造過程中所得之產品,此產品經隨後之製造過程,可製成 成品者。 3.3.2最終半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但未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3.3 成品:指經過完整的製造過程並包裝標示完成之產品。 3.4 廠房:指用於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等或與其有關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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