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一) 张俊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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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8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26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 则 47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7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02 第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10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126 第五章 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41 1 经济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 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2003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 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 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 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 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 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 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 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中小企业 政策和规划,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 2 经济法(一) 和服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政策和统筹规 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 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 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国家产业 政策,结合中小企业特点和发展状况,以制定中小企业 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等方式,确定扶持重点,引导鼓励中 小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 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 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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