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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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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须知

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测试中心 委托须知 1、检测费:付款方式有两种(汇款后请将汇款凭证发到传真:0431邮箱:cc043185512921@126.com) 1.1、转入我单位账号: (汇款时注明化验费和我中心给出的统一批号)我院只能开据与汇款单位或汇款人姓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单位汇款要提供单位全称、地址、电话、税号、账号、开户行,如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提供以上资料还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或由税务局开具能够证明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汇款要提供汇款人身份证号。 户 名: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帐 号:4200 2243 09 0000 30593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宽平大路支行 税 号:9122010 1124 034 990M 行 号:1022 4100 0373 1.2、邮局按地址汇款:(如需开发票请提供开发票资料要求同上) 单位名称: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测试中心或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760号 邮 编:130012 联 系 人:陈永红 2、 送检样品:直接送至: 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760号长春黄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测试中心501室。 3、邮寄样品: 3.1、请委托方将打印好的委托单及详细信息填写完全与要委托检测的样品一同快递至本中心。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6760号 邮 编:130012 联系人:陈永红 电话:0431注:邮寄样品时,请使用快递送货上门(本中心暂不能去邮局取样)。 3.2、中心样品接收人员根据委托书信息录入中心业务管理系统,并进行计费,管理系统将自动以短信形式将报告统一批号及费用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根据短信通知将检测费汇款至指定帐号,并将汇款底单(在备注或附言中注明报告统一批号)传真回本中心(0431),中心受理人员收到上述单据并核对无误后,样品进入检测流程。 4、样品要求: 4.1、矿石类样品每件应不少于150g,样品应为干粉状,粒度应不大于0.074mm。如需制样,样品加工费每件50元。 4.2、金锭样品每件应不少于25g,银锭样品每件不少于50g,合质金样品每件不少于10g,高纯金样品每件不少于50g,金泥样品每件不少于20g,剩余样品返还,银样品不回收。金回收样品返还,如需保价,保价费自理。 4.3、载金炭样品每件不低于100g,样品应为干粉状,粒度应不大于0.074mm。如需制样,样品加工费每件50元。 5、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如委托方对检验报告有疑问,请于报告签发后15日内提出。委托方要求复验,需预交复验费,复检后更改结果的出具处理报告。仲裁样品要求复检,需仲裁双方共同提出。如受检样品本身不均匀,不接受复检申请。本中心不承担因使用检验报告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6、送检的稳定固体样品保存3个月(从报告签发之日算起),逾期处理,如果委托方要取回样品,应有书面文字说明,样品取走时须签字,双方委托样品取走需双方同意签字或加盖公章。对于取走的样品本中心不再接受该样品的复检申请。 7、送检或邮寄样品前客户一定要自留备样,本中心不承担因样品丢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8、有证据表明本中心签发的报告有问题,并通过检验验证,本中心有出具更正报告并作废原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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