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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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严格事故管理,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国家、地方政府和有关规定、标准、制度,结合公司特点制定本制度。环境污染事故不适用本制度。 (二)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四)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轻伤无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护久字第56号)执行。 轻伤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构不成重伤者。 (三)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至完全恢复正式生产止; 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 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三、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按事故级别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公司正式职工发生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方法相同。 (三)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公司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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